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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年9月19日,新颁布的CCAR-67FS-R3下位标准文件《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正式发布,虽然该标准的社会影响力远不如新招飞标准,但其在业内的影响力还是非常大的,其对现役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较前一版本AP-67FS-还是有较大的改动。
CCAR-67FS-R3中关于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航空人员具体体检程序、鉴定程序和医学标准通常在下位标准文件AC-67FS-中详细规定,是体检医生日常工作的重要参考工具。
注1:AC-67FS-医学标准是对现役商用飞行员、私用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空中乘务员安全员的医学标准,对于/招收飞行学员的医学标准请参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注2:下拉菜单“现役人员标准细则”已更新。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科部分
明确了航空人员的精神障碍或其病史的诊断需由体检机构认可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意见进行鉴定。
2、神经科部分
明确了帕金森病的鉴定原则。
3、内科部分
(1)调整了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者的冠状动脉疾病筛查程序和鉴定原则,将颈动脉超声阳性发现纳入冠状动脉疾病筛查的危险因素,对运动平板试验提出目标要求,增加了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或冠状动脉光学相干断层成像的检查要求,筛查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对冠状动脉疾病的鉴定原则也有所调整。
(2)明确了高血压和继发性高血压的诊断程序,明确了24小时动态血压诊断标准,缩短了高血压用药地面观察时间为2周。
(3)调整了糖尿病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的鉴定标准,放宽了糖尿病用药种类,包括:①双胍类,如二甲双胍;②α-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③噻唑烷二酮类,如罗格列酮;④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如西格列汀。
(4)明确了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病和IgA肾病的鉴定原则。
(5)调整了慢性病毒性肝炎的鉴定原则。
(6)明确了肺结核临床治愈后的地面观察时间为3个月。
(7)增加了无临床症状,无器质性病变的左后分支传导阻滞的心律失常可鉴定为合格。明确了心律失常射频消融术后的鉴定原则。
4、外科部分
(1)明确了腹腔脏器外伤治愈后的地面观察时间为3个月。
(2)明确了颅脑核磁阳性发现的一般性鉴定原则,包括蛛网膜囊肿、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颅内动脉瘤、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
(3)增加了运动系统实际能力测试单。
5、耳鼻喉科部分
(1)明确了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鉴定原则。
(2)明确了听力实际能力测试单。
6、眼科部分
(1)调整了角膜营养不良的鉴定原则,仅有影响视功能的角膜营养不良才评定为不合格;明确了圆锥角膜的鉴定原则。
(2)明确了高眼压症或青睫综合征的鉴定原则。
(3)明确了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高度屈光不正的矫正要求,要求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4)明确了接受眼外肌疾病手术,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手术,抗青光眼手术和眼底疾病手术的鉴定原则和地面观察时间。
(5)增加了色觉实际能力测试单。
7、Ⅱ级体检合格证调整内容
(1)放宽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恶性肿瘤、中度颅脑损伤、冠心病、心脏瓣膜置换、房颤、心肌桥、肝硬化、消化性溃疡、慢性胰腺炎、某些内分泌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某些血液系统疾病、慢性肾炎、IgA肾病、颅脑手术史、颅内肿瘤、自发性气胸、泌尿系结石、眼内屈光手术、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手术、抗青光眼手术、眼底疾病手术、角膜屈光手术术前屈光度和观察时间等。
(2)严格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纯音气导听阈超标时需要求听力实际能力测试。
8、Ⅲa级体检合格证调整内容
放宽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胆道系统结石、泌尿系统结石、角膜屈光手术术前屈光度等
9、Ⅲb级别体检合格证调整内容
放宽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中度颅脑损伤、心脏瓣膜置换、房颤、心肌桥、肝硬化、某些内分泌疾病、IgA肾病、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手术、抗青光眼手术、眼底疾病手术等。
10、Ⅳ级体检合格证调整内容
(1)放宽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中度颅脑损伤、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手术、抗青光眼手术、眼底疾病手术等。
(2)调整如下疾病的鉴定原则:明确了旋转双重试验要求。
注:该解释仅由编辑人员总结归纳,不代表官方观点。
附件: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
1总则
1.1为规范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制定本咨询通告。
1.2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体检机构)对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实施的体检鉴定工作。
2一般条件
2.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附件A第一章1、第二章1、第三章1、第四章1的相应医学标准。
2.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2.6肿瘤
2.6.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后遗症,肿瘤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2.6.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精神科体检鉴定
3.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附件A第一章2、第二章2、第三章2、第四章2的相应医学标准。
3.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由体检机构认可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给出明确诊断的精神障碍或其病史,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第3.4条规定进行体检鉴定。对于不能明确诊断的,需交由体检机构认可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进行鉴定。
3.3检查内容
3.3.1病史采集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人及其家族精神病史,个人史等。
3.3.2精神检查应注意申请人的精神、情绪、言语、行为等有无异常。
3.4精神疾病的鉴定
3.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酒精滥用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5)心境(情感性)障碍;
(6)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7)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8)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9)精神发育迟缓;
(10)心理发育障碍;
(11)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2)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4.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急性感染、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如原发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排除精神疾病诊断、观察至少3个月,可鉴定为合格。
3.4.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体质良好、观察至少3个月,可鉴定为合格。
4神经系统体检鉴定
4.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附件A第一章3、第二章3、第三章3、第四章3的相应医学标准。
4.2检查设备:叩诊锤、手电筒、棉签、秒表、皮尺等。
4.3病史采集:应重点询问申请人是否曾患脑炎、脑膜炎、癫痫、意识障碍、晕厥、抽搐、中枢神经性疾病、周围神经性疾病、植物神经性疾病和肌病等病史。
4.4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4.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为原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4.3颅脑损伤的鉴定
4.4.3.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4.3.2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中度颅脑损伤或颅脑损伤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4.4.3.3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中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4.4.3.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轻度颅脑损伤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4.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应鉴定为不合格。
4.4.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帕金森病、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4.4.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应鉴定为不合格。
4.4.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性腔隙性脑梗塞或无症状性脑动脉硬化,无后遗症及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内科体检鉴定
5.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附件A中第一章1(1)(2)(4)(5)、4、5(1)(3)(5)(6)、6(1)(3)(5)、8、9、10(2)、第二章1(1)(2)(4)(5)、4、5(1)(3)(5)(6)、6(1)(3)(5)、8、9、10(2)、第三章1(1)(2)(4)(5)、4、5(1)(3)(5)(6)、6(a)(2)(4)、6(b)、8、9、10(2)、第四章1(1)(2)(4)(5)、4、5(1)(3)(5)(6)、6(1)(3)(5)、8、9、10(2)的相应标准。
5.2检查设备:听诊器、医用血压计等。
5.3病史采集:应向申请人询问其既往和目前患有何种疾病,有何不适,所表现的症状与飞行活动的关系,是否正在使用药物进行治疗;了解申请人家族中曾有何人患何种疾病等。
5.4循环系统
5.4.1循环系统的检查
5.4.1.1血压:测量申请人坐位时右上臂的收缩压(SBP)和舒张压(DBP)。首次发现诊室血压≥/90毫米汞柱(mmHg),可在非同日内复测,如有连续3次诊室血压≥/90mmHg,可做24小时动态血压。
5.4.1.2高血压的诊断可依据诊室血压或24小时动态血压结果。动态血压诊断高血压的标准:白天平均血压≥/85mmHg,或24小时平均血压≥/80mmHg。30岁以下首次诊断高血压或有3级高血压应进行临床专科排查继发性因素。
5.4.1.3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下列三项及以上危险因素,应做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有医学禁忌、使用药物或症状限制者除外):
a)高血压或高血压病史;
b)糖尿病、空腹血糖受损、糖耐量减低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参考值:4-6%);
c)血总胆固醇(T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或甘油三酯(TG)>参考值上限;
d)肥胖;
e)颈动脉斑块或颈动脉内中膜厚度≥1.2mm。
5.4.1.4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阳性、可疑阳性或症状限制不能完成次极量运动负荷试验,应做冠状动脉计算机断层摄影血管造影术(CTA)或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必要时可加做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或冠状动脉光学相干断层成像。
5.4.1.5运动负荷试验心率不能够达到次极量目标心率或运动负荷试验运动时间不能达到BRUCE3级,应做冠状动脉CTA检查。
5.4.1.6符合本咨询通告第5.4.2.3(4)条、运动负荷试验持续存在阳性或可疑阳性、运动负荷试验心率不能够达到次极量目标心率或运动负荷试验运动时间不能够达到BRUCE3级者,如运动负荷试验结果提示较前有病情进展,应复查冠状动脉CTA,复查冠状动脉CTA最长间隔时间应不超过4年;如冠状动脉CTA结果提示较前有明显加重,需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必要时可加做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或冠状动脉光学相干断层成像。
5.4.1.7冠状动脉CTA结果出现下列任一异常,应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必要时可加做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或冠状动脉光学相干断层成像。
a)冠状动脉左主干(LM)或前降支(LAD)狭窄≥25%;
b)回旋支(LCX)或右冠脉(RCA)狭窄≥50%;
c)LCX或RCA主支局限性狭窄25-50%,同时合并有弥漫性粥样硬化;
d)存在二支及以上冠状动脉主支或其大分支近段狭窄≥25%。
5.4.2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4.2.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血压,SBP持续>mmHg或DBP持续>95mmHg,应鉴定为不合格。如使用药物控制,血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或β受体阻滞剂;
b)首次或更换使用(含调整剂量)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少2周,SBP持续控制在≤mmHg,且DBP持续控制在≤95mmHg,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无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心、脑或肾等重要器官并发症。
5.4.2.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SBP<90mmHg或(和)DBP<60mmHg,无自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5.4.2.3冠状动脉疾病的鉴定
(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冠心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状动脉造影显示任一主支血管(LM、LAD、RCA或LCX)狭窄≥50%应鉴定为不合格。
(3)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状动脉造影显示下列任一异常,合并存在超声心动图或核素心肌显像(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显示的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应鉴定为不合格:
a)LAD近段或LM狭窄≥30%;
b)任何两主支狭窄≥30%;
c)任何一主支狭窄≥30%伴弥漫性动脉粥样硬化;
d)任何一主支狭窄≥30%伴有主支的大分支近段狭窄≥30%。
(4)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状动脉造影结果如有5.4.2.3(3)中任一异常,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诊室血压</90mmHg;或动态血压白天平均值</85mmHg,24小时平均血压</80mmHg;
b)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10mmol/L范围,HbA1c<7.0%;
c)TC<4.5mmol/L,LDL-C<2.6mmol/L,TG<2.3mmol/L;
d)体质指数<28;
e)左心室射血分数>50%;
f)戒烟。
(5)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冠心病治疗后,无症状、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4.2.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5.4.2.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4.2.6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4.2.7心律失常的鉴定
(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严重的心律失常或伴有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心律失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伴有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应鉴定为不合格;
(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早搏、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左后分支传导阻滞、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二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等,无临床症状、排除器质性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阵发性室上速、房颤或早搏的射频消融术治疗,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复发、无并发症及后遗症、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动态心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房颤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6个月、心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4.2.8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心肌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4.2.9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病毒性心肌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心功能正常、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4.2.10冠状动脉心肌桥的鉴定
(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伴有心肌缺血相关症状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应鉴定为不合格。
(2)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冠脉CTA或冠脉造影显示心肌桥致冠状动脉狭窄≥50%,无心肌缺血相关症状、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检查无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可鉴定为合格。
(3)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冠状动脉心肌桥可鉴定为合格。
5.5呼吸系统
5.5.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症状明显或肺功能明显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5.5.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支气管哮喘应鉴定为不合格。
5.5.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肺血栓栓塞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5.6消化系统
5.6.1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肝硬化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肝硬化治疗后,病情稳定、肝功能正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6.2消化性溃疡的鉴定
5.6.2.1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内镜检查痊愈或符合瘢痕期表现、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6.2.2Ⅱ、Ⅲ、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6.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胆囊炎、胃食管反流病或慢性胃炎,无明显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5.6.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急性胰腺炎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6.5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胰腺炎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慢性胰腺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6.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服用药物或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5.7.1糖尿病的鉴定
5.7.1.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7.1.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10.0mmol/L范围、HbA1c<7.0%、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7.1.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用口服降糖药物控制的糖尿病,无并发症、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所服药物应为:①双胍类,如二甲双胍;②α-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③噻唑烷二酮类,如罗格列酮;④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如西格列汀;
b)初次口服或换用(含调整剂量)上述降血糖药物后,观察至少60日、病情得到控制、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近60日内连续3次2周以上时间间隔的空腹血糖在3.9-7.5mmol/L范围、餐后2小时血糖在4.4-10.0mmol/L范围、HbA1c<7.0%。
5.7.2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巨人症、肢端肥大症、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胰岛内分泌肿瘤或嗜铬细胞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上述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复发、无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5.7.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痛风,如无并发症,药物治疗后血清尿酸正常、症状消失、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可鉴定为合格。
5.7.4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的鉴定
5.7.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5.7.4.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需用药物控制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如血清甲状腺素(T4)、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腺原氨酸(T3)和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连续3个月在正常范围、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可鉴定为合格。
5.7.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症,无并发症、无所服用药物的不良反应、血清促甲状腺素(TSH)和FT4水平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5.7.6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后,病情稳定、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8淋巴、血液系统
5.8.1Ⅰ、Ⅱ、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血友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5.8.2Ⅰ、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脾脏中度或重度肿大应鉴定为不合格。
5.8.3各级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白血病、淋巴瘤、浆细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上述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12个月、无并发症和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5.9泌尿生殖系统
5.9.1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肾炎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慢性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5.9.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急性肾炎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可鉴定为合格。
5.9.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肾病综合征应鉴定为不合格。
5.9.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性血尿或(和)蛋白尿可鉴定为合格。
5.9.5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IgA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IgA肾病,病情稳定、无症状、无并发症、肾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5.9.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急性泌尿系感染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5.9.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慢性肾盂肾炎治疗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3个月、无症状、无并发症、肾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5.9.8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肾病3期及以上应鉴定为不合格。
6传染病体检鉴定
6.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附件A中第一章5(1)、7、第二章5(1)、7、第三章5(1)、7、第四章5(1)、7的相应医学标准。
6.2病毒性肝炎的鉴定
6.2.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近3个月内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结果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6.2.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应鉴定为不合格。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疗后,病情稳定、无症状、无并发症、观察至少6个月、近三个月内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结果正常、肝炎病毒RNA或DNA定量低于参考值下限,可鉴定为合格。
6.3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粪便细菌学检查结果为致病菌阳性应鉴定为不合格。
6.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梅毒应鉴定为不合格。
6.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阳性应鉴定为不合格。
6.6结核病的鉴定
6.6.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活动性结核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6.6.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肺结核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6.6.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淋巴系统结核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外科体检鉴定
7.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附件A中第一章1、3(3)、4(3)(6)、5(2)(3)(4)(6)、6(1)(2)(4)(5)、7(2)(3)(4)(5)、8(3)、9、10(1)(2)、11、12、13、第二章1、3(3)、4(3)(6)、5(2)(3)(4)(6)、6(1)(2)(4)(5)、7(2)(3)(4)(5)、8(3)、9、10(1)(2)、11、12、13、第三章1、3(3)、4(3)(6)、5(2)(3)(4)(6)、6(a)(1)(3)(4)、6(b)、7、8(3)、9、10(1)(2)、11、12、第四章1、3(3)、4(3)(6)、5(2)(3)(4)(6)、6(1)(2)(4)(5)、7(2)(3)(6)(7)、8(3)、9、10(1)(2)、11、12、13的相应医学标准。
7.2检查设备:身高体重仪、三角尺、皮尺、阅片箱等。
7.3人体测量:测量身长以厘米为单位;测量体重以千克为计算单位。
7.4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7.4.1颅脑损伤的鉴定参照4.4.3执行。
7.4.2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颅脑手术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颅脑手术史,观察至少6个月、无临床症状及后遗症、功能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7.4.3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有颅内肿瘤或其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7.4.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脊髓良性肿瘤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7.4.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颅内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7.4.5.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颅内蛛网膜囊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其病史;
b)动态脑电图检查异常;
c)多发;
d)囊肿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囊肿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7.4.5.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垂体囊肿或空泡蝶鞍,神经系统、视野和内分泌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7.4.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
b)颅内动脉瘤术后;
c)有神经系统症状;
d)动态脑电图异常;
e)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f)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或新发动脉瘤;
g)瘤体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
7.4.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7.5胸部疾病的鉴定
7.5.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胸廓发育不良或畸形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7.5.2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开放性胸部外伤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无后遗症、肺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Ⅲ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开放性胸部外伤治愈后,无后遗症、肺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7.5.3自发性气胸
7.5.3.1Ⅰ、Ⅱ、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应鉴定为不合格。
7.5.3.2Ⅰ、Ⅲa、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满足以下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临床症状消失、胸腔内气体完全吸收、肺组织扩张良好;
b)双肺CT平扫无导致气胸复发的肺大泡;
c)保守治疗、闭式引流术后观察至少45天;胸腔镜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开胸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6个月;
d)无复发、无并发症、肺功能正常。
7.5.3.3Ⅱ、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自发性气胸治愈后,临床症状消失、肺组织扩张良好,可鉴定为合格。
7.5.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胸腔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6腹部疾病的鉴定
7.6.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腹腔脏器外伤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6.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腹腔脏器手术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6.3胆道系统结石
7.6.3.1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胆道系统结石应鉴定为不合格,无症状的肝实质内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6.3.2Ⅱ、Ⅲ、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6.3.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胆囊结石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无结石残留、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6.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胆囊息肉可鉴定为合格。
7.7泌尿系统疾病的鉴定
7.7.1泌尿系统结石
7.7.1.1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系统结石应鉴定为不合格。
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肾盏憩室结石,观察至少30日、结石大小位置及数目无明显变化、无血尿或腰痛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7.7.1.2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泌尿系统结石排出后,观察至少30日、无残留结石、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7.7.1.3Ⅱ、Ⅲ、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无症状的泌尿系结石可鉴定为合格。
7.7.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单纯性肾囊肿或成人型多囊肾,无症状、肾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7.8运动系统疾病的鉴定
7.8.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可鉴定为合格。
7.8.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脊柱强直或畸形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7.8.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或强直性脊柱炎等脊柱疾病,如病情反复发作、进行性加重、治疗效果不佳、影响安全履行职责,应鉴定为不合格。
7.8.4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颈椎病,其症状仅为手指外侧麻木,肌力、握力正常;或颈椎病经治疗后症状消失、肢体运动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7.8.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8.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不伴有脊髓损伤的脊柱骨折,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无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8.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运动系统功能障碍,但病情稳定、实际测试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可鉴定为合格。
7.8.8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7.8.9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单纯性骨折临床愈合后,观察至少30日、无畸形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8.10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半月板损伤或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无畸形及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7.8.11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习惯性关节脱位应鉴定为不合格。
7.9妇科疾病的鉴定
7.9.1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妊娠应鉴定为不合格。
7.9.2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分娩或因流产、死产等终止妊娠后,国家法定的产假或流产假期满、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可鉴定为合格。
7.9.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严重的月经失调应鉴定为不合格。
8皮肤及其附属器体检鉴定
8.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附件A中第一章13、第二章13、第三章12、第四章13的相应医学标准。
8.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耳鼻咽喉、口腔科体检鉴定
9.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第一章14、15、第二章14、15、第三章13、14、第四章14、15的相应医学标准。
9.2检查设备:光源、额镜、耳镜、鼓气耳镜、电耳镜、音叉、枪状镊、膝状镊、耵聍钩、鼻镜、嗅觉检测试剂、卷棉子、探针、压舌板、纱布、间接鼻咽镜、间接喉镜、喉头喷枪、酒精灯、纯音听力仪、转椅等。
9.3耳部疾病的鉴定
9.3.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伴明显症状或体征的耳廓软骨膜炎、耳前瘘管或鳃裂瘘管感染、外耳道湿疹、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3.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分泌性中耳炎、航空性中耳炎、急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无眩晕及耳鸣等症状、耳气压和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鼓膜干性穿孔,不伴有中耳其他病理改变、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9.4鼻部疾病的鉴定
9.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鼻骨骨折或鼻疖等外鼻及鼻前庭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4.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明显影响呼吸、鼻窦窦口通气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症状的鼻腔、鼻窦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鼻腔鼻窦疾病经功能性鼻内镜手术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鼻腔鼻窦通气良好、术腔粘膜上皮化良好、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9.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明显影响呼吸、吞咽、发声或伴明显全身症状的咽喉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口腔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7听觉功能鉴定
9.7.1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耳、或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35dB或Hz听力损失超过50dB时,背离试验和听力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9.7.2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背离试验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9.7.3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米应鉴定为不合格。
9.8前庭功能鉴定
9.8.1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旋转双重试验Ⅱ度及以上或出现延迟反应应鉴定为不合格。
9.8.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梅尼埃病等导致前庭功能障碍的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或前庭神经炎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3个月、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9.8.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履行职责的晕动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9.9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耳气压功能障碍治愈后,观察至少30日、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9.10Ⅰ、Ⅱ、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嗅觉丧失应鉴定为不合格。
9.11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或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合并重度低氧血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10眼科体检鉴定
10.1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满足CCAR-67FS中附件A中第一章16、17、18、第二章16、17、18、第三章15、16、17、18、第四章16、17的相应医学标准。
10.2检查设备:聚光点光源、远视力表、近视力表、假同色表、立体视觉检查图、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检影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隐斜计、眼压计、视野计、眼底照相机、同视机等。
10.3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上睑下垂、睑内外翻、泪器畸形阻塞或炎症、眼眶炎症或外伤等眼附属器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0.4眼外肌疾病的鉴定
10.4.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显斜视、隐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0.4.2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眼外肌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6个月、病情稳定、双眼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眼外肌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病情稳定、双眼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4.3对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疑有隐斜异常时,可要求其进行隐斜检查。如内隐斜>10△、外隐斜>5△或上隐斜>1.5△,但双眼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5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角巩膜炎症或溃疡、圆锥角膜、影响视功能或角膜生理功能的角膜营养不良、角膜混浊或瘢痕等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0.6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活动性葡萄膜炎或遗有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10.7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瞳孔畸形或运动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
10.8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晶状体或玻璃体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病情稳定、视功能正常、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0.9青光眼的鉴定
10.9.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青光眼应鉴定为不合格。
10.9.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眼压症或青睫综合征,无明显症状、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9.3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抗青光眼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病情稳定、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10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影响视功能的眼底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眼底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3个月、病情稳定、视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11视野的鉴定
10.11.1对申请人疑有视野损害时,可要求其进行视野检查。
10.11.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周边视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15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径线缩小超过25度,中心视野出现明显的生理盲点扩大、非生理性暗点或缺损,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2色觉的鉴定
10.12.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盲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2.2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如能迅速识别其工作环境中的各种颜色的仪表、灯光信号、有色地标、航行灯、边界灯、障碍物或雷达图等,实际能力测试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0.12.3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色弱可鉴定为合格。
10.13光觉的鉴定
10.13.1对申请人疑有暗适应功能异常时,可要求其进行暗适应曲线或视网膜电图检查。
10.13.2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暗适应异常或视觉电生理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4视力的鉴定
10.14.1Ⅰ、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双眼远视力低于1.0,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中间视力低于0.25、近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4.2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5、双眼远视力低于0.7,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近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4.3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应对其眼及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10.14.4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视力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履行职责时,必须配戴矫正镜;
b)应使用一副可同时满足远视力、近视力和中间视力要求的矫正镜;
c)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矫正镜。
10.14.5为满足视力标准,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接触镜镜片为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配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眼镜;
d)使用接触镜后,能够同时满足远视力、近视力和中间视力标准。
10.14.6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患有高度屈光不正,矫正视力时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10.14.7Ⅰ、Ⅱ、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中间视力和近视力标准时,应注明下列相应的限制和矫正眼别:
a)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戴远视力矫正镜;
b)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携带近视力矫正镜;
c)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近视力和中间视力标准时,所注的限制为:携带近视力和中间视力矫正镜;
d)如申请人需戴矫正镜才能满足远视力、中间视力和(或)近视力的标准时,所注限制为:戴矫正镜。
10.14.8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该标准,在履行职责时应配戴矫正镜,并注明限制:戴矫正镜和矫正眼别。
10.14.9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5,应鉴定为不合格。
申请人如需使用矫正镜才能满足该标准,在履行职责时应配戴矫正镜,同时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眼镜,并注明限制:戴矫正镜和矫正眼别。
10.14.10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任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4.11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使用改变眼屈光状态的角膜接触镜,应停戴接触镜至角膜表面形态恢复后再进行视力鉴定。
10.15角膜屈光手术的鉴定
10.15.1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角膜屈光手术,术后观察至少6个月、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
b)屈光度稳定;
c)无影响视功能的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d)手术前屈光度不超过5D(等效球镜)。
10.15.2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角膜屈光手术,术后观察至少6个月、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屈光度稳定、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0.15.3Ⅱ、Ⅲb、Ⅳ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角膜屈光手术,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屈光度稳定、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0.16眼内屈光手术的鉴定
10.16.1Ⅰ、Ⅲa、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眼内屈光手术应鉴定为不合格。
10.16.2Ⅱ、Ⅲb、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接受眼内屈光手术后,观察至少3个月、满足相应的视力标准、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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