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行车,本该互相礼让。姜某在驾车过程中,因为一点小摩擦便出手伤人,最终赔偿3万元不说,还因故意伤害罪获刑。近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审理。
今年1月25日下午,姜某驾车在吉州区天虹商场门口路段变道进入左转弯道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粤牌小车争抢车道,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刘某的父亲用手拍打姜某驾驶的汽车引擎盖。姜某见状火冒三丈,下车与刘某、刘父互相殴打。期间,姜某从汽车后备箱中拿出一根棒球棍殴打刘某的脸部,致使刘某左颧弓骨折、刘父鼻骨粉碎性骨折,并将刘某驾驶的汽车后挡风玻璃击碎。事后,刘某、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刘父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4月7日下午,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经吉州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姜某赔偿刘某、刘父经济损失3万元,刘某、刘父对姜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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