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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律师老戴如何对省厅鉴定意见再提异议

本案先后经历了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次鉴定意见均为王文武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王文武在伤后3天内首次鉴定前作3次鼻骨CT检查。市、区二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用王文武的第一次和第三次鼻骨CT片进行鉴定,阅片意见是王文武左、右两侧鼻骨骨折。

本案有三个特殊情况:一是送检的王文武第三次鼻骨CT片被区公安机关遗失,公安机关出具说明函;二是王文武第三次鼻骨CT片的电子档已被销毁,无法再重新复制该CT片,医院出具说明函;三是王文武在法院审理半年余后拿出其第三次鼻骨CT片,并称在家中无意发现该CT片。

法院审理9个月后委托省级公安机关进行第三次鉴定。虽然三次鉴定意见是一致的,但第三次鉴定与前两次的鉴定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阅片意见不同。

××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公物鉴字[]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略)

(二)送检人:(略)

(三)受理日期:年9月18日。

(四)案(事)件情况摘要:年3月17日14时许,王文武被他人拳击面部致鼻骨骨折。

(五)检材和样本:王文武的病历资料1份;王文武的影像资料1份。

(六)鉴定要求: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王文武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七)检验开始日期:年9月18日。

(八)检验地点:××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二、检验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参照IFSJS--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

(一)病历摘要

1、医院门诊病历

-03-17头面部外伤半小时。PE:右鼻骨凹陷,鼻梁向左偏曲,双鼻腔内有少许血迹。处理:鼻骨CT示: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复位…IMP: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

2、医院门诊病历

-03-19鼻骨骨折整复术后复查。无鼻出血,无头昏头痛。PE:鼻梁稍肿胀,右眼睑淤血,右侧鼻腔膨胀海绵填塞,无活动性出血。处理:鼻骨CT。

3、相关检查报告

-03-17医院放射科CT检查会诊报告单(CT号GHB)(首次检查):①右侧鼻骨骨折。②双侧上颌窦粘膜囊肿。

-03-19医院CT检查报告单(CT号)(第二次检查):右侧鼻骨骨折整复术后。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

-03-19医院CT诊断报告单(CT号)(第三次检查):①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②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③两侧上领窦、右侧筛窦及右侧额窦腔积液。

-07-07医院CT诊断报告单(CT号)(第四次检查):①右侧鼻骨骨折。②两侧上颔窦潴留囊肿。

(二)检验所见

神清,步行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外鼻无明显歪斜,双侧鼻腔通气可。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阅其CT片示:鼻骨右侧粉碎性骨折。

年9月27日,医院放射科专家对其影像学资料进行会诊。会诊情况:①鼻骨右侧粉碎性骨折;②头面部软组织肿胀;③复查后CT比较,根据上颌窦内炎性改变状态确认为同一人无误。

三、论证

根据病历资料、法医检查、阅片及医学会诊情况,结合案情,年3月17日王文武被人打伤头面部致右侧鼻骨骨折等。医学会诊其鼻骨右侧粉碎性骨折,复查后CT比较确认为同一人。综上,王文武头面部外伤史明确,外伤致鼻骨右侧粉碎性骨折诊断明确,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0)之规定,其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四、鉴定意见

王文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人:(略)

授权签字人:(略)

年10月12日

《××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物鉴字[]号)以下简称为“省厅鉴定”。

一、委托单位违反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委托单位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表现

1、区法院委托送检的鉴定材料多少不明确,无法从省厅鉴定中获悉,也没有将送检哪些鉴定材料通知控辩双方。

2、区法院委托送检的部分鉴定材料没有在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王文武在第三次鉴定前向法院提交的病历资料及其从家中发现第三次鼻骨CT片等没有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3、送检的病历资料和CT片属于书证,只有这些书证被法院采信后才能送检。如果送检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致导致鉴定意见不的质疑。

二、省厅鉴定违反鉴定意见书书写的基本要求

1、“检材和样本”书写不明确

“检材和样本”为“王文武的病历资料1份;王文武的影像资料1份。”这种书写方法,一是无法说明委托单位送检了哪些鉴定材料;二是不能说明鉴定意见是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作出的;三是无法排除依据送检鉴定材料之外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如被鉴定人自行提供的病历资料和CT片等。

2、阅片意见书写不符合要求

省厅鉴定书写的阅片意见“阅其CT片示:鼻骨右侧粉碎性骨折。”应当将每一张CT片的阅片意见分别写明,并注明CT号和检查日期。

省厅鉴定记载的有4份CT检查报告单,每一份CT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是不一致的。送检的CT片可能有四份,是不是每一份CT片均见王文武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还是某一张CT片提示鼻骨粉碎性骨折。从省厅鉴定的阅片意见无法得知。

3、论证不完善

省厅鉴定是再次重新鉴定,没有对其阅片意见与前两次鉴定不一致作出合理的解释,无法让人信服。

王文武两年余后的CT片检查报告仍诊断“右侧鼻骨骨折”,不符合医学原理。通常鼻骨骨折数月就骨性愈合了,如仍然从CT片上看到“骨折线”,这“骨折线”就有可能不是鼻骨骨折所致。省厅鉴定对此没有论证。

三、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鼻骨CT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

(一)CT片可以扫描复制和修改

下图扫描仪可以将X线片、CT片、MRI片等扫描成电子图像保存在电脑中,电子图像再通过专用打印机复制影像学片,复制的影像学片清晰度可以与原影像学片相同。当然扫描的电子图像也可以修改,如作修改则复制的影像学片与原片就有所不同。

(二)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CT片真实性“无法”查明

1、王文武的第三次CT检查的电子版已经灭失。因此,无法将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CT片与最原始的电子图像进行比对。

2、第一次和第二次鉴定采用的王文武的第三次CT片已经遗失。因此,也无法将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CT片与以往鉴定采用的第三次CT片进行比对。

3、王文武未能对其提交的第三次CT片的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医院就给了两套CT片、到医院复制的等。

(三)王文武第三次CT检查的真相有待揭示

公安机关遗失王文武的第三次CT医院的电子版灭失是偶然的巧合,还是有其他的原因,这些问题有待查明。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按照该规范王文武的鼻骨CT检查电子版与其他电子病历一样应当长期保存。王文武的CT电子版是机器设备的故障所致,还人为故意删除等,有待查明。

四、如省厅鉴定意见是依据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CT片作出的,就不能作定案的根据

由于王文武提交的第三次鼻骨CT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王文武对该CT片的来源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且该CT片的电子版已灭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和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辩护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得作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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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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