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案例
年5月,在一次公司聚餐中,某公司负责人为了活跃气氛,提议按照公司惯例员工之间相互掰手腕。不幸的是,员工杨某在与另一位员工周某掰手腕的过程中右手受伤。为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元,周某也赔偿了元治疗费。
为得到更多补偿,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为不属于工伤。杨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受邀请参加聚会与自娱自乐助兴活动中掰手腕互相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受伤应是其他元素所致。因此,杨某将公司列为人身伤害损害侵权主体的诉请不当,予以驳回。
评析工伤是因工作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是认定工伤的一般、最基础的情形。由此可知,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因而,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到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具体到本案,掰手腕是一种自娱自乐的助兴活动,参与者也都是资源主动参加,遂发生在公司的聚餐,但并非公司组织,也不与工作职责或单位利益相关,故因掰手腕受伤并不符合工伤的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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