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罪行
被告人岳某锋,男,生于年12月16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事处颍川路81号某小区。
因犯危险驾驶罪,年9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年1月2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年1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1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年12月19日21时许,在禹州市豪通装饰公司内,该公司负责人岳某锋因其公司装修业务问题与客户张某艳及亲戚罗某鹏、杜某闪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岳某锋将罗某鹏和杜某闪殴打均致轻微伤。后岳某锋为使张某艳一方受到刑事追究,将自己鼻骨故意撞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唆使在场证人吴某伟做虚假证言,诬告是张某艳方将其打伤、后禹州市公安局对岳某锋被殴打一案立案侦查。该案情被当事人书写标题为“禹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文章,在河南日报官方微博、崔永元的微博、禹州吧、新浪微博发帖后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禹州市公安局的正常工作,后因案件告破未果。被告人岳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锋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月21日起至年11月20日止。)
编辑:大禹网小编来源:守护夏都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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