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刑初号
被告人杨某,男,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大专文化,某航空公司航空安全员,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2月8日1时53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南楼煎饼店门前,因排队问题与孟某、王某及鲍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杨某用拳击打孟某、王某及鲍某某面部,并用脚踢踹孟某右腿膝盖部位,致孟某、王某受伤。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至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侦查成案。医院诊断,被害人孟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膝髌骨下极骨折;被害人王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颌缝分离。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害人孟某双侧鼻骨骨折、右膝髌骨下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出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杨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犯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较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果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毛程达
书记员杨梦萱
判决书没写杨某和其他三个人的体型和性别,但徒手能够把对方三人打成轻微伤、轻伤,实力证明了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定期训练还有擒拿格斗一招制敌,训练过的战斗力是会比普通人要强一点。杨某年6月出生,年2月发生打架那天是接近25岁,正是美好青春的时候,可惜没有控制好自己,赔钱小事,但人生只有一次,太冲动只会酿下严重后果。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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