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骑着“小电驴”经过某路段时,因道路不平摔倒了,更糟心的是徐某因此摔掉了八颗牙,于是徐某将该路段的道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
骑车摔伤告路不平?
道路养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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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10月22日19时许,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段时,因路中间有一个长约0.8米、宽约0.5米、深约0.4米的不规则水坑,导致其摔倒受伤。徐某伤后即被送医救治,住院8天,经诊断为C1-2半脱位、鼻骨骨折、牙外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该路段由某公司负责管养,徐某遂将该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牙齿修复费、鉴定费等合计.38元。
徐某诉前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年4月1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徐某八枚牙齿缺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徐某误工期限以伤后日为宜等。一审审理中,徐某陈述,当天下雨,坑里有积水,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脚踏式的,事发时车速大概30公里/小时。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的损失为: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牙齿修复费等合计.3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由道路养护公司对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道路养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徐某支付赔偿款.41元。
原告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道路养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徐某支付赔偿款.83元。
法官说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栗娟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徐某及某道路养护公司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系某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该路段存在破损,雨天成为水坑,对道路通行具有安全隐患。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摔倒受伤,与某公司对道路疏于管理而产生的安全隐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某公司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晚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路段时速度过快,且未能谨慎驾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亦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由于案涉水坑面积较大,雨天积水后与路面持平,难以从表面判断水坑的位置及坑体大小,尤其在天黑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对过往车辆和行人作出合理避让造成较大困难;某公司作为路面的管养人,对路面破损情况应当知晓,其怠于行使管养义务,未及时修复路面或采取警示措施消除对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危险,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过错明显。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对危险的防范能力,某道路养护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60%责任,徐某承担40%责任。
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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