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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从来不是暴力和侵犯的伪装

我是一名教师,并不是什么网红,也不是什么特立独行的评论家。

看到这两天的社会新闻,涉及到教育方面的消息让我感觉还是很有压力的。比如下图所示

5月22日,网曝山东郯城县第二实验小学一名一年级男生被老师打了一百多棍,屁股青紫红肿。经法医鉴定,男生伤情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教师韩某实施行政拘留;县教体局研究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处分。

这里给大家看一下法医鉴定的轻微伤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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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GA/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年1月1日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2]。

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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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一些朋友看到字多头疼,我这边特别标记了几个重点

其中,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只算轻微伤。

而图中的孩子屁股遭到棍击次,已经是这个样子了

可以说肉眼都可以看出,大面积淤血,已经造成了臀部周围血肿、血液循环不畅,住院也是为了观察会不会引发炎症。这已经是相当危险的情况了。

因为儿童的身体组织比较柔软娇嫩,如果臀部遭受重力打击,造成臀部血管破裂,出现皮下淤血。皮下淤血和坏死的血液经机体吸收代谢后必须通过肾脏从尿中排出,这会增加肾脏的负担。更糟糕的是当臀部发生细菌感染引发炎症,被感染的血液会影响肾小管的吸收和排泄作用,有的还会出现肾功能异常,甚至发生以急性肾功能衰竭为特征的继发性外伤性休克。

所以我们经常听说,有些人被打的时候还好好的,回去后过了一夜就不行了,是有原因的。

而让我更加感到难过的是,这一天,是5月21日,距离母亲节,才过了一天。看到下面的截图,我心里十分的难过。

我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从事教育十年了,见识一些熊孩子也不是一天两天,但是,这不成年人暴力侵犯的接口。

因为,惩罚不是体罚,教育不是虐待。

教育从来不是暴力和侵犯的伪装

在教育试验中,人类和野兽确实有一定的共同点:出于生存的本能,对疼痛恐惧会有一定的警觉,因此会养成一些习惯。谁也不想做死。

但是人类的教育和野兽的驯化是两个概念。学校不是马戏团。更何况现代的马戏团,也禁止虐待动物。

我每次看到学校里一帮活蹦乱跳的熊孩子,他们违反了规定,犯了错误,送到我手上的时候,我都有一种既视感,仿佛看到了自己的女儿。

如今的我不仅仅是一个教师,还是一个父亲。家里的女儿是什么都能往嘴巴里塞的小精灵。口水横飞,拽爸爸的头发玩,相对于学校那帮熊孩子,我的女儿更加冥顽不灵——因为她才一岁不到,连人话都听不懂。

我承认,在驯兽师的角度上来说,以武则天驯服烈马是好榜样。用痛觉教化禽兽是有效的办法。甚至对于未开化的人类幼童也很有效:毕竟在中华大地上,教师岗位上这类心狠手辣的驯化者大有人在。以威逼恐吓要挟虐待来实现『规矩听话』,是既简单又高效的——毕竟,处于弱势的学生直面的是生命的威胁。谁都不想死,对吧?

所以我在年『液晶战争』讲座的过程中提出一个疑问: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当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弄反了,会发生什么悲剧?

惩罚不是体罚,手段有很多种,不限于只有体罚,而体罚也有分寸尺度,封建家长举起戒尺打屁股还知道问一句『你错在哪里知道吗?』

而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还是有一群成年人,他们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惩罚是目的,而不是教育的手段。惩罚本身是为了教育服务,是为了修正学生的行为,重塑学生的价值观。而不是滥用暴力,甚至是散步恐怖。

小时候,我破坏公物,妈妈那我的零花钱赔偿。这是惩罚,我知道我这样做,会让父母伤心,自己也没有钱买泡泡糖。

长大后,我看到学生乱扔垃圾,我教导他们成立义工队,清理学校垃圾,感受一下学校里那些不自觉的行为给环境造成了多大的破坏。他们通过劳动,也知道了自己的行为有问题。附中的义工队也有了很多自觉加入的同学,一起维护环境卫生。

一些同学有浪费粮食的情况,附中组织了一些学生去农业实践。让他们明白盘中参的过程,量力而行,不要浪费。

为了纠正一些同学过度消费,附中连垃圾桶都取消,班级垃圾自己收治,要扔垃圾需要到指定地点投放,如此麻烦也是为了让同学们知道制造垃圾轻松,收治垃圾真烦,不如少制造垃圾吧。

这些都是办法,都不需要用鞭子抽打学生,人心向善,是一个选项。做一个善良的人,是一个艰难的选项,做一个善良的老师,也是一个艰难的选项。但是不能不选,不选择这个,选择了用最原始的方式去以驯化代替教育,这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

我不希望中国的教育太讲究效率,因为没有什么比生命的威胁更加有效率的刺激,难道要我们端着一把枪逼着学生?医院里的学校又能好到哪里去?

希望中国的教育可以改革,至少要杜绝那些心狠手辣的禽兽走上讲台。

5月20日,母亲节刚过第二天就能把孩子打成这样的人,能教什么书?

救救孩子,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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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科普写成爽文是我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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