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作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因被同学殴打而怀恨在心,并在此后殴打该同学,致该同学轻伤,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行为人的监护人已经与被害同学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同学的谅解,其监护人亦表示对行为人进行更严格的帮教和监管,那么可以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 故意伤害 未成年人 轻伤 犯罪情节轻微 调解协议 赔偿 被害人谅解 从宽处罚 严格帮教 免予刑事处罚
桑XX为在校高中生,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未受过任何法律处罚。年9月,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桑XX因为琐事被刘X涛与其同学殴打。桑XX对此怀恨在心。同月24日晚,桑XX在学校找到刘X涛,对其质问,并用拳头击打刘X涛面部,造成刘X涛鼻骨骨折。经鉴定,刘X涛构成轻伤。案发后,桑XX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桑XX遵守相关规定。桑XX的父母桑X亮、华X香表示对桑XX将进行更严格的帮教和监管。
公诉机关以桑X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桑XX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桑XX的辩护人认为:桑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桑XX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在桑XX的父母赔偿刘X涛经济损失后,桑XX得到被害人刘X涛的谅解。请求法院对桑XX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中,刘X涛与桑XX及桑X亮、华X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桑X亮、华X香赔偿刘X涛的所有经济损失5.6万元,赔偿款现已过付。刘X涛对桑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对桑XX从宽处罚。
行为人为报复被害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取被害人的原谅,综上可否对行为人免予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桑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桑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行为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本罪分为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达到等级但属轻微伤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情节仅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本案中,桑XX被刘X涛及其他同学殴打后怀恨在心,其找到刘X涛后,故意用拳头击打刘X涛面部,造成刘X涛鼻骨骨折。经鉴定,刘X涛的伤害属于轻伤。因此,桑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桑XX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刘X涛已与桑XX及其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桑XX的父母已经对刘X涛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对于桑XX的犯罪行为,刘X涛亦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桑XX从宽处罚。桑XX的父母也表示对将桑XX进行更严格的帮教和监管。同时,桑XX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行为人桑XX可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桑XX故意伤害案
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可以型情节·可以免除(G12012)
()博刑初字第20号
故意伤害罪
年05月10日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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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罗晓庆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桑XX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XX。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桑XX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桑XX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桑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桑XX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桑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桑XX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桑XX认罪态度好,其父母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了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为了更好地挽救失是青少年,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桑XX免予刑事处罚,以便改过以新。
本院经审理查明,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刘X涛和他的几个同学因为琐事在博山盛达广场超群网吧附近殴打了身为在校高中生的被告人桑XX,对于此事,桑XX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桑XX于年9月24日22时许在博山区实验中学宿舍楼附近找到刘X涛质问,并用拳头打刘X涛面部三四下,造成刘X涛鼻骨骨折。经鉴定,刘X涛构成轻伤。
本院在社会调查中还查明,被告人桑XX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案发前未受过任何法律处罚,被告人桑XX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被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被告人桑XX的父母工作稳定,身体健康,表示将来对被告人桑XX进行更严格的帮教和监管。
被告人桑XX的父母系下岗职工,经济条件一般,但是桑XX的父母四处借钱筹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X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桑XX及其监护人桑X亮、华X香赔偿其经济损失。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桑XX的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涛的所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万元,赔偿款现已过付。被害人刘X涛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赔偿表示满意,对被告人桑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桑XX从宽处罚,给被告人改过新的机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XX出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告人桑XX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被告人桑XX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桑XX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桑XX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桑X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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