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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热点这些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考

医务人员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但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事件却偶尔发生,这次疫情期间,更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务人员等案件,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年以来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典型案例做为社会热点案例,有在法考中被考查的一定可能性,而法院的裁判结果的案情分析思路、法言法语也值得法考er学习。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员明军,男,汉族,年5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

年2月9日,被告人员明军到甘肃省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暗褐色沉着斑,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表浅电解术等治疗。一个疗程结束后,员明军自认为疗效不好并对其造成烧烫伤,医院赔偿并扬言报复。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因员明军无端索要高额赔偿而未果。

同年12月,员明军决意报复张某,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员明军携带刀医院张某的办公室,将门反锁,持尖刀朝张某胸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在张某倒地后又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颈部等处,致张某颈内外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及左肺静脉、双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员明军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明军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员明军已于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文斌,男,汉族,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

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文斌之母(95岁)因患哮喘、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到北京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2日出院。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同年12月4日,因孙母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孙文斌联系急救车将孙母医院。孙母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被留院观察。孙文斌认为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首诊医生杨某(被害人,女,殁年51岁)的诊治有关,遂对杨某怀恨在心。

同月8日,孙文斌返回其暂住地取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扬言要报复杨某,医院对孙母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同月24日6时许,杨某在急诊科抢救室护士站向孙文斌介绍孙母的病情时,孙文斌突然从腰间拔出尖刀,当众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杨某倒地,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持刀捅刺杨某颈部,致杨某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文斌作案后用手机拨打报警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文斌因母亲就医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归咎并迁怒于首诊医生杨某,事先准备尖刀,预谋报复杀人,医院急诊科当众持刀行凶,致杨某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文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孙文斌已于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金山,男,汉族,年1月15日出生,务工人员。

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医院(西区)就医。同月29日上午,柯金山等家属医院发生矛盾。当日21时40分许,田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隔离区护士,护士查看后通知隔离区外的值班医生高某。其间,柯金山大喊大叫、拍打物品。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遂返回办公室向主任报告,同时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零时许,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在隔离区护士站对高某进行质问。其间,柯金山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在高某返回医生办公室途中,柯金山和田某的女儿继续拦截、追打,致高某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头面部及左肘受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柯金山抓获。高某因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山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柯金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柯金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苏颖,女,汉族,年4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

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苏颖在广东省广州医院(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苏颖松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苏颖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苏颖于新冠肺炎疫情防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苏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苏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广伟,男,汉族,年6月30日出生,无业。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广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果口腔门诊就医,经检查后未同意医生马某提出的治疗方案。李广伟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返回该口腔门诊进行理论,并扬言要报复马某。

后李广伟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该口腔门诊,寻找马某欲进行报复未果,此时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于某挣脱后,李广伟在诊疗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李广伟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当日,李广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伟为泄愤,在医疗机构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广伟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依法惩处。李广伟虽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广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会勇,男,汉族,年6月15日出生,农民。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送朋友医院就诊。其间,医院二楼找医生,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高某躲开后,曹会勇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场的值班护士韩某上前阻拦,曹会勇脚踢韩某。后其他医务人员将曹会勇拉开,曹会勇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将曹会勇制服带走。

裁判结果

本案由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陪同朋友就医,随意殴打医生致轻伤,并脚踢上前阻拦的护士,谩骂医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会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曹会勇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会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

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8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洪团,男,汉族,年1月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昌青,男,汉族,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红司,男,汉族,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红军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李红军和被告人李洪团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被告人李红司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处。当晚,李红司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红司、黄昌青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李红司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黄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李洪团经与李红军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李红军再次让李红司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李红军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李红司、黄昌青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等人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输液室、观察室、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当日14时许,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李红司乘机逃离,后主动投案。因本案致上述卫生院门诊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椅、监控设备等物品被损坏,维修费用共计元,重新购置输液座椅25张(价值共计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聚众扰乱卫生院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该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红军、李洪团系首要分子,黄昌青、李红司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李红司有自首情节,李红军、李洪团如实供述罪行,黄昌青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黄昌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红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裁定已于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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