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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读与已决案例故意伤害罪

引言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适用最为普遍的罪名之一。各种纠纷争吵,矛盾进一步升级后,最后往往归结到“拳头解决”,伤情达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必须立案追诉。由于常人对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认知盲区,未能采取有利思路和途径解决问题,造成后期陷于被动状态。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入罪界限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达到何种后果方应入刑,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均以“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为立案追诉标准。

而关于轻伤,并非指伤情较轻,实际上轻伤并不轻。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以程度最低的轻伤二级为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此规定: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通俗的来说,人体有几个部位较为脆弱,即便拳脚击打,也极容易造成轻伤,具体包括:

1.耳朵部位。一般而言,一大嘴巴子过去,极有可能鼓膜穿孔,从而就到达立案追诉标准。

2.鼻子部位。鼻子的位置,包括其凸出来的特征,造成极容易被攻击,一拳头过去,基本就骨折,骨折后大概率就够轻伤。

3.眼部。眼部由于有骨架,拳头猛击往往极容易造成骨折,构成轻伤。另外,若受害人戴眼镜,则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司法解释

1.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0.27)》(法号)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11.21)》[法释〔〕33号](自年11月2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11.7)》(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5.15)》(法释[]8号、年5月15日实施)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6.8)》(法发[]8号、年6月8日实施)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检公司.10.23)》(法发〔〕12号、年10月23日实施) 

三、准确适用法律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2.1)》(法释〔〕3号、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节录)(法、检、公、关司.3.2)》(法发〔〕4号)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12.16)》(自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臧、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检公司,卫计委.4.22)》(法发〔〕5号自年4月22日起实施)

……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检.7.25)》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量刑标准(北京市)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应对姿势

由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多是偶发因素引起,属于激情犯罪的行列,而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并无太大的矛盾或仇恨,故社会危害性并不算得上大。

也正由于此原因,一般对于这一类案件,若双方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通常会让受害人进行初步治疗,并安排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一旦双方调解解决了,事情一笔勾销,往往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用担心人身自由限制。但这种结果,需要建立在受害人有调解意愿,且报价在嫌疑人一方承受范围之内的基础上。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走依法处理程序:也即是,制作各方笔录,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看是否构成轻伤,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报送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批是否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少地方,对于本地户籍的嫌疑人,较少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而是予以取保候审,即不用实际羁押在看守所。外地户籍的,则不会享受该待遇,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本地户籍人即便取保候审也能保证随叫随到,而外地则可能脱保,后期工作难度较大。

但如果到依法处理程序,无论是否取保,都存在最终被起诉判刑的概率,区别仅仅是是否需要进看守所一段时间。

此外,由于故意伤害系犯罪,不仅将背负犯罪记录,甚至会对子女以后就业升学产生影响,而如果程序启动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则案件到法院后能争取不起诉,从而不用承受犯罪记录之苦。

概括而言,若具有一定身份的施害人,则应力争在轻伤鉴定前协商解决。否则,一旦鉴定结果出炉,则必须立案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陷入被动状态。

五、已决案例

案例一

注:本案是当年一线为数不多被上网的案子,案情简单但历程波折。由于系偶发案件,嫌疑人身份情况不详,又没有相应监控视频作为线索,后来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最终破获案件。

牛国臣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朝刑初字第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牛国臣于年4月3日18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平房乡甘露园东里“众丽烧烤”店内,因琐事与张建辉(男,35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用拳、瓶子将张建辉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梁右偏”,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为轻伤。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作案工具塑料调料盒1个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建辉的陈述、证人杨京臣、韩福宝、张帆、郝建华、石建松、车建连、霍文丽以及潘兵兵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品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案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牛国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国臣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国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国臣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牛国臣所犯故意伤害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牛国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国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将在案扣押的塑料调料盒一个发还本区“众丽烧烤”店。

审判员董更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宇

案例二

赵彪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京刑初号

简要案情:

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彪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牛堡屯邮局对面无名麻辣烫店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赵彪用双手殴打张某某的两侧耳部,致张某某双耳鼓膜穿孔。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彪于年7月2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赵彪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员蒋为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倪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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