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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伤医杀医防控制度问题
本文被评为年广州市法学会疫情依法防控治理主题征文优秀奖!
今年疫情期间发生了好几起令人揪心的暴力伤医事件。既然已经出台了那么多决心要严惩医闹、医暴,保护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暴力伤医杀医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经过多项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问题分析,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完善、健全暴力伤医杀医防控机制;二是增设专门的加重保护与惩治规则。
暴力伤医杀医;防控机制;加重保护和惩治规则
01
问题背景
年春节前后,就在广大医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一起同心同德,竭力与新冠病毒奋战的艰难时刻,却依然发生了好几起令人揪心的暴力伤医事件。
年1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部门领导带家人到医院就诊时,殴打医生,并致医生鼻骨骨折受伤。1月20日一位55岁的女士因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后医院南院抢救无效身亡,该患者的两名家属对值班医生进行殴打。1月29日医院古田院区,一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无效去世,同样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家属对医生进行撕扯、殴打,导致医生防护套装被扯坏,致使该医生严重暴露在被病毒污染的环境中,并在其后不幸感染新冠病毒。3月19日中医院,患者王某某趁汤医生不备持刀将其刺伤。结合之前年12月24医院杨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遭患者家属残暴割颈身亡事件余音未了,社会舆论仍处在如火如荼的热议之中,此种种暴力伤医杀医事件着实让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更加无比寒心,让广大人民群众极度愤慨!恰逢抗击新冠疫情之际,讨论针对暴力伤医杀医的行为、保护医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健全、是否有缺陷、有漏洞等制度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02
制度的缺陷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在过去多年间出台了多部针对医闹、医暴以保护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规定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于年6月起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然而既然已经出台了那么多决心要严惩医闹、医暴,保护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暴力伤医杀医行为即便在疫情处于如此严峻的时刻,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究竟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到底还有哪些缺陷需要去弥补的:
(一)新法《促进法》没有突显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保护
广大医务人员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给予了极高的期待,衷心希望这部法律的出台可以止暴制乱,但现实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根据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该法第4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很明显,此两条规定仅仅是宣示性条款,仅仅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表述得过于笼统、抽象。
(二)《刑法》缺少专门针对保护医务人员的罪名
过往《刑法》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医闹人员,分别适用了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这些罪名并没有针对特定医闹的行为所作出的规定。而本来用来针对医闹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重刑。该条款也仅仅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子进行刑事规制,但并没有针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门性的加重保护。
(三)正当防卫制度无法作为医务人员适用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制度过于严格,相关部门把不法侵害的范围限定在了针对人身生命健康的暴力侵害上,导致正当防卫的范围被无限缩小,不利医务人员作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实践中当医务人员面对不法分子选择正当防卫时很可能意味着被定义为“对打”,造成了“医患对立”的情况。而且实践很多判例往往将这种“对打”定性为“互殴”,导致医务人员因为“防卫过当”而背负刑事责任。这就对医务人员的刑法意识与职业素养提到了一个过于苛刻的要求。
(四)惩戒措施无法令惩戒对象对医疗工作产生触动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了,“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一是被“行政拘留以上”;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这样规定的弊端就是很大一部分前期扰乱医疗秩序程度较低的行为,很可能因为难以被联动惩戒覆盖得到,导致此机制本身用以避小恶为大恶、防微杜渐的功能初衷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五)沉默拒绝权的缺失
沉默拒绝权是一项能够很好地保护医务人员免遭医闹、医暴等不法侵犯的权利。所谓沉默拒绝权,是指当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实施言行纠缠,甚至有实施暴力倾向的时候,医务人员可依法保持沉默,拒绝接待,及时终止纠缠的权利。这种权利建立在医患关系公平、诚信、自愿、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患者有权选择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有权选择患者,当医患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医务人员受到伤害时,医务人员有权保持沉默,甚至有权终止契约。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可以随意停止就医治疗,结束医患关系,无需任何理由,这其实就是患者“沉默拒绝权”的具体体现。相反当医务人员面对恶意纠缠、恶意伤害时,却仍然必须要排除干扰、以德报怨,毫无规避地对患者进行继续的医治。哪怕患者及其家属将其殴打重伤甚至死亡,医疗机构仍然要在行凶者接受强制措施以后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长此以往,形成一种变态的“奉献”文化以及不再平等的医患关系。
(六)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暴力预防机制缺失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年就已经实施,但与之配套的医疗纠纷事前预防、事中调解、现场处置、事后追责等操作性更强、更具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旧是不健全的。这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医疗纠纷的维权渠道依然不畅通,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也缺乏具体的处理指引应对紧急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为了稳定正常的医疗秩序,经常采取妥协、赔钱等办法,导致医疗纠纷进入了“施暴者闹得越大越有利”的死循环。同时引发了更多的患者及其家属不断仿效,最终升级为医闹、医暴等恶性事件。
同时当纠纷升级为医闹、医暴以后,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必要、完备、联动、配合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保障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早就规定了“各地公安机关医院,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医院的巡逻守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然而时至今日《通知》提及的多方机构仍然未能联动、有效地设立暴力预防机制。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问题
针对医疗机构的安保防控制度明显不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保安人员有“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应当立即报警”的职责。但没有更高法阶的法律制度给予止暴制乱行为的授权。该《条例》也没有规定保安人员在面对医闹、医暴时如何联动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止暴制乱的机制,医院保安人员未能起到本该属于他们保驾护航的作用,也间接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恶化了医疗纠纷局面。
在其他法律法规里,用于防止暴力伤医杀医行为、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条款少之又少,利用起来捉襟见肘。《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仅仅规定了“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等行为援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这仅仅起到了强调法律适用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在第43条和第49条跟维护医务人员权益沾边。《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里更是强调,医疗事故纠纷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导致的结果是患者及其亲属失去对相关部门公正处理纠纷的信任,继而采取极端维权方式,导致本身普通的医疗纠纷升级为恶性医闹、医暴事件。
03
问题的总结与制度完善的建议
经过上述多项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问题分析,笔者可以得出以下问题总结:一是现行法律基本都注重于事后惩治,即是出事了该如何处理,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预防、抑制、阻却医闹、医暴的规则,缺乏对事前防范、事中应对等源头、紧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