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年4月,甲与乙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年8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甲回了自己的老家。一日,甲找到乙小姐商量结婚之事,却看到乙小姐和另一男子聊得正起劲。甲火冒三丈,冲着乙小姐就是一拳,又抄起一把镐殴打乙小姐。结果造成乙小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乙小姐准备到法院控告甲,本案是否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案例点评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②属于本法院管辖的;③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⑤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其中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小姐是本案的被害人,其有证据证明本案是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且有明确的被告人甲。因此,本案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本文选自董克仁编著的《公民法律实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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