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法人:林聪聪
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年12月进入寒亭区检察院工作,现任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均系成年人,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刘某仗着身材高大拳打王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办理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刘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并致其轻伤,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刘某赔偿了王某人民币七万余元。经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说
生活中难免与人产生摩擦,逞一时之快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让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己,我们应少一些戾气、多一些包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寒亭检察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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