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20时许
延庆妫川广场发生一起暴力袭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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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日接警民警介绍,在妫川广场东侧,卢某某(男,60岁)在与王某某(女,53岁)跳舞时发生纠纷,随后王某某的弟弟李某某(男,34岁)与卢某某及其朋友陶某(男,46岁)等3人发生口角后随即互殴。接到报警后,延庆公安分局夏都派出所民警刘铭磊和同事到达妫川广场后,立即劝开双方并进行初步调查询问。在对涉嫌殴打他人的陶某依法进行传唤时,陶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并对民警进行殴打,造成民警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颚骨,骨颚突骨折。殴打他人、恶语伤人,不配合警察执法工作,并出手殴打民警。日前,犯罪嫌疑人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延庆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什么样的行为是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警方提示民警执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律尊严不容蔑视
对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人员
北京警方始终坚持“零容忍”
一律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全力维护首都民警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来源:北京警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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