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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一案两人一副

北京中科白瘕风刘云涛 https://4001582233.114.qq.com/

张芳伦、罗大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黔刑初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芳伦,曾用名张方伦,男,年12月17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本科文化,年11月起任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副局长,住兴义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年8月31日、年1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邹帮慧、辛婷婷,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被告人罗大奎,男,年2月3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布依族,专科文化,系雨樟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2月起任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户籍地安龙县,现住义龙新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年9月1日、年1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大伟,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犯玩忽职守罪,于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当日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年1月8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因补充侦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芳伦及其辩护人邹帮慧、辛婷婷,被告人罗大奎及其辩护人陆光伦、罗大伟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芳伦自年11月23日起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以下简称义龙试验区交建局)副局长,分管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罗大奎自年2月份起任义龙试验区交建局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抓好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年4月,义龙试验区交建局在上级安排下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活动中,要求各单位上报在建工程情况。年4月27日,义龙试验区教育局项目办工作人员王某1按通知要求通过QQ邮件将义龙试验区教育局至年工程项目清单发送至罗大奎的QQ邮箱,该清单中包含有年实施的义龙一中文体馆、图书馆、游泳馆等二期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等基本情况。年5月10日,由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建局)建设执法队支队长陈某1任组长的检查组对义龙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五集中”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检查10个工程项目,发现被检查项目基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检查义龙一中一期工程教师公租房时发现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组随即在义龙一中召开现场会,义龙试验区交建局张芳伦、罗大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陆某等人陪同检查并参加了会议,会上陈某1得知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年尚有47个在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包含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等工程项目,陈某1要求无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关闭并由义龙交建局负责监督落实。年8月1日,州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建设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全覆盖,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公共建筑(学校、医院)、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等工程项目。随后义龙试验区交建局下发了《全区交通和建设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月4月,郑某1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义龙一中二期项目工程(含文体馆、图书馆、游泳馆等工程),在未经过招投标、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图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开工建设。年6月,郑某1将该工程中文体馆钢网架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某1。年7月,朱某1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江某1负责实施,该工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但是,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在义龙试验区交建局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执行州住建局建设执法队支队长陈某1在“五集中”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无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关闭,由义龙试验区交建局负责监督落实。”要求,也没有按照州住建局的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年8月13日,江某1、许某1等人在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施工现场进行顶部钢网架吊装过程中,在网架支座未与柱顶预埋件锚固的情况下(风力5.1级),架体发生晃动,造成安装的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致使整个架体坍塌,坍塌面积约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8.13”钢网架坍塌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组工作后认为,义龙试验区交建局作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辖区内未报备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对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案发后,经兴义市人民检察电话通知,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以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判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张芳伦、罗大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芳伦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张芳伦在任第一书记时,对原单位的工作履行不能,在与原单位脱钩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张芳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法院认定张芳伦的行为构成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大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大奎的原因力比例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罗大奎的履职问题较为特殊、复杂,有客观上难以履职的实际情况;3、罗大奎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芳伦于年2月被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派驻德卧镇甘河村开展“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年3月份起任驻德卧镇甘河村工作组临时党小组组长、德卧镇驻村工作分队副队长。年9月,黔西南州委、州政府整合原义龙新区(顶效开发区、安龙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职责、原义龙新区(顶效开发区、安龙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职责,设立义龙试验区(顶效开发区、安龙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以下简称义龙交建局)。年11月23日起,任义龙交建局副局长(在原试验区交通运输局所任职务自然免除),分管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年4月16日挂任德卧镇甘河村第一书记,工作与原单位没有完全脱钩。被告人罗大奎于年4月与雨樟政府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雨樟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罗大奎行政执法的区域为雨樟镇,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年10月,罗大奎被抽调到义龙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工作,年2月,任义龙交建局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抓好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年4月,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投资公司)签订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项目工程(含文体馆、图书馆、游泳馆等工程)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该工程的承包人郑某1(已病故),在未经过招投标、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图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开工建设。后郑某1将该工程中文体馆钢网架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某1(已起诉)。年7月,朱某1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江某1负责实施。该工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年4月,义龙交建局在上级安排下,在辖区内开展建筑施工“打非治违”活动,要求各单位上报在建工程情况。年4月27日,义龙试验区教育局项目办工作人员王某1按通知要求,将《义龙试验区教育局至年工程项目清单》通过QQ邮件发送至罗大奎的QQ邮箱,该清单中包含有年实施的义龙一中文体馆、图书馆、游泳馆等二期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等基本情况。年5月10日,州住建局建设执法队支队长陈某1率检查组对义龙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五集中”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检查10个工程项目,发现被检查项目基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检查义龙一中一期工程教师公租房时,发现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组随即在义龙一中召开现场会。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及义龙试验区教育局陆某等人陪同检查并参加了会议。会上,陈某1得知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年尚有47个在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包含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等工程项目,陈某1要求对无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关闭,并由义龙交建局负责监督落实。年8月1日,州住建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全覆盖。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公共建筑(学校、医院)、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等工程项目。随后义龙交建局下发了《全区交通和建设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在义龙交建局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执行州住建局建设执法队支队长陈某1在“五集中”执法检查中提出“无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关闭,由义龙交建局负责监督落实”的要求,也没有按照州住建局的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仅对“五集中”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顶兴书香苑、义龙一中高中部教师公租房等10个建筑项目下发了停止整改通知书。年8月13日,江某1、许某1等人在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施工现场进行顶部钢网架吊装过程中,在网架支座未与柱顶预埋件锚固的情况下(风力5.1级),架体发生晃动,造成安装的架体重心位移倾覆失稳,致使整个架体坍塌,坍塌面积约平方米,造成施工人员江某1、许某1、何某1、何某2四人死亡,何某3受重伤、江某2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的重大事故。施工发生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义龙一中二期项目负责人郑某1,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等共计34.万元,并与死者江某1、许某1、何某1、何某2的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赔偿款共计.5万元。事故发生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8.13”钢网架坍塌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施工不当造成网架失稳而坍塌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施工违反《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S7-)第六章“制作、安装与交验”的相关条文规定,不按图纸设计说明要求施工,安装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义龙交建局作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辖区内未报备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对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张芳伦作为义龙交建局的副局长,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案发后,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前往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张芳伦、罗大奎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二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义龙试验区任职文件及人事档案证实:年11月23日,义龙实验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张芳伦为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原实验区交通运输局所任职务自然免除。年4月10日,罗大奎与雨樟政府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雨樟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任工作员。3、义龙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义办发[]13号文件证实:义龙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的职责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质量、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依法查处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违反质量安全方面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等。4、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义龙试验区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义龙交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义龙交建局三定方案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证实:年9月,州委、州政府下发文件整合义龙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职责、原义龙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职责,设立义龙试验区(顶效开发区、安龙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整合后的交通和建设局改革后《三定方案》一直未正式行文。年10月份,在义龙试验区分别派驻设立州交通运输局义龙试验区分局、州住建局义龙试验区分局,与义龙交建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5、义龙交建局《关于全体干部职工职责分工》的通知证实:年2月1日,义龙交建局明确吴某主持全局工作,张芳伦负责道路运输、海事、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分管道路运输股、海事股、城市综合执法办公室。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为罗大奎,成员有罗某。罗大奎、罗某共同负责抓好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6、义龙交建局《关于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证实:张芳伦作为义龙交建局的副局长,负责道路运输、海事、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等工作。各股室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本股室安全工作,确保及时办理,不出重大问题。7、义龙交建局《停工整改通知书》、《关于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立即停工整顿》的通知证实:“8.13”事故发生后,义龙交建局于年8月14日对义龙一中文体馆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年8月26日下发了《关于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立即停工整顿》的通知。8、QQ邮箱资料、义龙教育局《-年度工程项目清单》证实:义龙教育局工作人员王某1于年4月26日11时许,接到义龙新区交建局罗大奎发来的邮件,要求义龙区教育局完成至年度工程项目清单内容。王某1于年4月27日将《至年度工程项目清单》通过QQ邮箱方式发送给罗大奎,清单中包含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年8月28日,王某1通过QQ邮箱发送《关于开展彩钢板建筑物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给罗大奎,表中填报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信息。罗大奎的QQ邮箱截图证实其已收到过该项目清单及统计表。9、州住建局《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彩钢板建筑物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年6月20日,州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住建局、义龙交建局对建筑工地彩钢板建筑物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附整治情况统计表。10、义龙交建局公文签发文档、义龙交建局《建筑施工“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义龙交建局于年4月18日印发了《义龙交建局建筑施工“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拟稿人系质安站罗大奎。“打非治违”的重点:①建设工程项目不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②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③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自搭班子组织施工,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未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④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个人,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租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用钢管和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⑤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检查承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不落实;⑥监理企业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不落实;对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核查不到位;安全监理制度不落实。交建局质安站、重点工程指挥部、执法办要按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特别是要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和建筑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逐一核实在建项目。义龙交建局成立“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张芳伦等人任副组长,全局干部职工为成员。11、义龙交建局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安全工作会议纪要证实:义龙交建局在会议上对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进行了工作安排。12、义龙交建局安全生产工作简报证实:义龙交建局组织开展、参与了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但未检查过义龙一中二期项目。13、黔西南州住建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义龙交建局印发《关于全区交通和建设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五一”和“州庆”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证实:黔西南州住建局下发通知,成立全州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陈某1担任组长,要求各县(市)、义龙试验区住建城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义龙试验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全覆盖,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公共建筑(学校、医院)、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等工程项目。排查治理时间为年7月28日至8月10日。义龙交建局下发《全区交通和建设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成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张芳伦任副组长。通知要求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学校在建项目由教育局牵头组织各项目进行排查,排查后将排查表反馈到义龙交建局张芳伦。14、黔西南州住建局《关于对义龙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五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检查情况通报、检查情况记录表证实:州住建局决定从年5月10日起对义龙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五集中”执法检查,陈某1任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抽查了义龙试验区包括顶效镇义龙一中高中部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在内的共10个在建项目,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条,对10个项目均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义龙一中一期教师公租房在“五集中”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会议记录、查封图片证实:年5月13日,检查组对义龙一中一期教师公租房检查后,发现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多,管理最差,质量、安全都触目惊心,要求必须停工整改。义龙交建局当场对教师公租房项目的电箱贴上封条。16、调取证据清单、年义龙新区试验区教育系统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未招投标,无施工、监理合同,无消防备案。17、调取证据清单、工亡补偿协议书、转账凭证、收条、“8.13”事故受伤人员医疗费等支出情况证实: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郑某1,支付了伤者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4.万元,并与死者江某1、许某1、何某1、何某2的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赔偿款共计.5万元。18、义龙一中二期钢网架工程组织图证实:郑某1是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义龙一中二期钢网架工程。郑某1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朱某1从郑某1处承包钢网架组装,后转包给死者江某1。死者许某1受雇于朱某1。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义龙一中“8.13”事故立案决定书、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材料、任命函证实:年2月23日,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对“.8.13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钢网架坍塌事故”立案侦查。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曹某,兴义市分公司的负责人为王某2。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命龙某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项目总监。2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8.13”事故专家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年8月16日至8月25日,现场勘验专家组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分析认为网架吊装安装未到位、网架支座未锚定、高空拼装未搭设支撑架、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钢网架重心位移倾覆失稳。施工不当造成网架失稳而坍塌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施工违反《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S7-)第六章“制作、安装与交验”的相关条文规定,不按图纸设计说明要求施工,安装工人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施工管理混乱,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义龙交建局作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辖区内未报备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对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张芳伦作为交建局的副局长,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1、进场协议签订审批表、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营业执照证实: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场协议是由义龙试验区指挥部、规划建设局、义龙投资公司签字同意后,再由义龙新区领导审批后签订。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发包人为义龙投资公司,承包人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仅于年6月3日签订了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合同责任书,无招投标手续。2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合格书、检验报告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图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年9月5日,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中使用的焊接钢管进行检验,该产品符合《直缝电焊钢管》的技术要求。23、义龙一中会议纪要、检查照片、义龙试验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义龙一中开会决定抽调程某、陈某2做好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校内协调服务工作。年6月2日重点指挥部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现场代表邓某3、教育局项目办陆某、现场监理查某1及学校代表程某、陈某2到义龙一中检查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义龙试验区工委会年11月会议决定,教育方面凡是能够纳入义龙投资公司进行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尽可能纳入。24、中共黔西南州委州党发[]3号、州委[]1号文件、义龙试验区工委会义党通[]27号文件证实:义龙试验区的管理模式、管辖范围、职能划分、运行机制等情况以及整合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建设管理职责,设立交通和建设局,核定编制12名,规划建设管理局更名为规划局。25、义龙交建局工程质量工程小结、质量安全两年行动总结证实:年上半年,义龙交建局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26、网架结构设计说明证实:义龙一中文体馆的网架结构设计情况。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义龙投资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班子成员变动的专题会议纪要、任免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证实:义龙投资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年11月之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系李某1,年11月后是郑某2。该公司是义龙试验区的投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义龙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范围为重大产业项目、城镇功能性项目和水、电、路、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房地产业、政府授权的土地收储和资源资产收储等项目的建设投资、经营管理;通过资本运作和利用多种投资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年11月2日,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后勤服务中心将持有义龙投资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黔西南州兴安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立项批复、选址意见申请表、用地预审遇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年由义龙教育局申报立项,义龙新区发改局批准立项,选址获得批复,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9、义龙一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相关资料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使用的土地原系州政府为了兴义民族师专申办本科院校成功,划给师专迎接检查验收使用的土地,现在没有任何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违法用地。3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义龙教育系统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证实:张芳伦制作的《-义龙教育系统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3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贵州省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暂行)》、《关于选派年义龙试验区驻村人员》的通知以及相关扶贫文件证实:张芳伦于年2月被义龙试验区交通运输局派驻德卧镇甘河村,从年3月份起,任驻德卧镇甘河村工作组临时党小组组长、德卧镇驻村工作分队副队长,年4月16日挂任德卧镇甘河村第一书记、组长,帮扶对象3户,工作与原单位没有完全脱钩。按照《贵州省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要求,第一书记承担的工作与派出单位不能完全脱钩的,严肃追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五人小组”中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派驻人员,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严格请销假制度。年11月9日,中共贵州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全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11-12月份工作指导要点》的通知,专门针对有的“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没有与原工作完全脱钩,存在“两头跑”现象、驻村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抓好工作落实作出了安排部署。32、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关于张芳伦、罗大奎两位同志工作情况汇报、中共德卧镇委员会出具的张芳伦同志现实表现材料、中共德卧镇甘河村支部委员会、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义龙新区交通和建设局驻甘河村第一书记张芳伦事迹材料、中共义龙新区工委政治部关于对张芳伦、罗大奎两名同志相关情况说明证实: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中共义龙新区工委政治部对张芳伦、罗大奎的工作情况进行说明,恳请司法机关对张芳伦、罗大奎免予刑事处罚。中共德卧镇委员会、中共德卧镇甘河村支部委员会、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张芳伦担任驻村书记期间,按时到岗,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为村民们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鉴于张芳伦分管任务多,任务繁重,希望给予从轻处罚。33、张芳伦、罗大奎的工作情况汇报文件、家庭情况说明,张芳伦的现实表现材料,张芳伦驻甘河村第一次书记事迹材料、受表彰材料、驻村通知证实:张芳伦、罗大奎二人在工作中表现中得到组织的认可,家庭情况困难,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34、义龙交建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周报表、义龙交建局《限期整改通知书》、义龙交建局《停工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会议签到册、整改通知回复单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在建期间,义龙交建局在案发前未对该工程下发过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也无整改回复,仅在案发的次日(年8月14日)向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承建方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35、义龙试验区年在建项目清单证实:在年义龙试验区填报的年在建项目清单中,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在建项目未办理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质量安全备案、无施工许可证。36、义龙交建局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义龙交建局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资料、执法检查表证实:(1)义龙交建局相关领导在会上安排部署了对义龙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但是相关的会议记录显示,案发前义龙交建局未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行过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2)义龙交建局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但案发前未检查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37、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有关工作人员资质证书证实: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涂某、向某系该公司高级工程师,熊某系安全员等。38、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项目部及任命函、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及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证实:(1)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监理单位是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年4月13日,该公司成立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监理项目部,总监是龙某,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王某2,专职安全监理员是王某3,监理员是查某2、姚某。附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将项目部函及任命函向王某2出示,王某2证实,项目部函及任命函是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虚假文件,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公司并未与建设单位(业主方)签订监理合同,也未安排本公司具有资质的人员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39、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高处坠落施工方案、钢网架施工组织设计证实: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高处坠落施工方案、钢网架施工组织设计。但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均未进行审查及检查。40、义龙一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证实: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确存在,但是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未经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审查审核,仅是一份由承包方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一份组织设计,未审核,也无相关单位单位及人员的公章和签名。41、到案经过证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30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芳伦、罗大奎立案侦查。年8月31日、年10月2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张芳伦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年9月1日、年10月2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罗大奎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二)证人证言1、郑某1的证言:我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该工程由于不具备招投标条件,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这个工程也就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龙投资公司只签订了进场协议,签订的相关事宜由李某2在办理。钢网架部分我们以劳务转包的形式转包给朱某1,朱某1自己找人搭建网架部分。在事故发生之前,义龙交建局无人到施工现场检查过,施工图纸没有经过审查、审核,事故发生后,经过黔西南州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通过。2、李某2的证言:年5月份,我从义龙教育局负责接待的陈某3副局长了解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属于义龙新区负责修建的工程,但缺乏资金。陈某3交给我一份进场协议,希望我介绍人来垫资做这个工程。年年底的一天,我大学同学胡某约我吃饭,将郑某1介绍给我,说来兴义找工程做,我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事情告诉他们,郑某1表示这个工程他可以做,因为我人熟,让我留下,给他当顾问,每个月付我一万元的工资。私下里郑某1说过如果工程盈利可以分我一些股份。整个工程由郑某1垫资修建,胡某当项目经理,我当顾问。因为郑某1没有承接这个工程的相关资质,我应郑某1的要求,帮他联系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某1挂靠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承接的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他向这个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来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龙投资公司签订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这个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也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包括学生宿舍楼、教师办公楼、学术报告楼、图书馆、文体馆、游泳馆以及钟楼。工程参与人员只有陈某4是我介绍来的,他不是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人。义龙一中和教育局的陆某、陈某3、田某1等人到过项目部,义龙交建局、重点工程指挥部、义龙投资公司是否有人在现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我不清楚,我在项目部没见过这些单位的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我通过短信要求过吴某到现场指导工作。我们是在年3月底开始进场,年4月初正式动工的。义龙一中文体馆的钢网架工程是郑某1分包给姓朱的人做的。义龙一中文体馆“8.13”坍塌事故发生当天我不在场。3、刘某1的证言:我在年8月年8月被抽调到义龙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任义龙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重点工程指挥部协调工作,协调工程进度和工程上的矛盾纠纷。义龙重点工程指挥部系义龙实验区工管委成立的临时机构,总指挥是吴某(实际工作单位是义龙交建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办公室主任是陈某5(实际工作单位是义龙交建局副局长)。同时还证实了义龙重点工程指挥部的相关工作职责。4、徐某1的证言:我是年12月份在州住建局工作的,年2月到质监站工作,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到住建局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来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相关资料;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确定施工企业相关资质及人员相关资料;④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相关资料;⑤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及审查资料;⑥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相关资料;⑦工程监理相关资料;⑧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在没有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不能施工,如果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就进场施工的,属于违法施工,这个在《建筑法》里面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在住建局备案的建筑工程,我们会根据这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下发《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通知住建局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在建工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而住建局安监站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对没有在住建局备案和手续不全的工程,由住建局下设的执法大队对这些工程进行查处,并下发《停工通知书》,进行督促整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之后再进行施工。年5月13日,州住建局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的在建工程进行过检查,当时就发现该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另外就是该工程在用电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当天就责成义龙交建局对该工程进行停工整改,并把整改情况报州住建局备案。当时是州住建局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某1带队,治安科科长何某4、安监站站长金某、质监站站长徐某2、质监站副站长侯某、执法支队田某2,还有我参与检查。当时义龙交建局副局长张芳伦和工作人员罗大奎、义龙试验区教育局陆某也参与检查。在检查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的时候,因为检查的头一天下雨,没有看见义龙一中文体馆在施工。义龙一中文体馆的这个工程中的钢网架工程属于主体工程,“8.13”钢网架坍塌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该工程是郑某1分包给朱某1,朱某1再分包给江某1,这个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原因有两点:一是义龙一中文体馆的这个工程中的钢网架工程属于主体工程,根据规定,主体工程不能分包;二是朱某1和江某1没有相关资质,也没有资格承包这些工程。这些违法施工行为属于义龙交建局监管。5、邓某3的证言:我于年8月至年9月被抽调至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年10月正式调动到义龙新区交通运输局,年9月回义龙交建局办公室综合股工作。我在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期间,主要工作是作为业主方义龙投资公司的现场代表对义龙新区的东峰林大道工程、兴义至顶效线位跨马岭河特大桥工程、关兴大道一期顶效互通式立交桥工程、顶效镇马别保障性住房工程这五个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工程量进行计量并签字认可。义龙试验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是由义龙新区工管委成立的临时机构,我在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的技术组工作,包片顶效分指挥部的工程管理。我在年的6月份去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两次,第一次是年的6月2日,重点工程指挥部顶效分指挥部的指挥长朱某2接到义龙新区教育局的通知,请他派员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现场进行查看,朱某2喊我一起到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当时参与查看的还有义龙新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工程施工方的工作人员,工程监理方的一个姓查的工作人员也在场,当时是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学生公寓工程的土石方换填进行验方,我作为顶效分指挥部的技术人员在现场收方记录上签字认可了。因为到全国高考的时间,这个工程就停工了。第二次是高考之后的一两天,朱某2让我去看一下这个工程的停工恢复施工情况,我到施工现场看了见这个工程已开始正常施工,并且没有发现什么安全隐患,于是我就走了。6月份,我去施工现场的时候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文体馆项目已经建得有两层了,图书馆工程部分基础已浇灌混凝土,学生公寓场地平整已经结束在搞土石方换填了。重点工程指挥部没有安排我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过检查、管理,这个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应该由义龙交建局进行监督管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相关手续都是义龙新区教育局负责办理,义龙投资公司虽然以业主方的身份与施工方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进场协议,但是义龙投资公司只负责融资,并不参与工程的管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是贵州广天监理公司,现场监理负责人是蔡某。6、郑某2的证言:义龙投资公司是年成立的,我是第二任董事长。这个公司的性质属于国企,但没有任何编制,属于义龙新区管委会管辖,主要工作职责:①是作为义龙新区的融资平台,为义龙新区的建设融资;②是代表义龙新区作为业主方与施工方签订进场协议。我在义龙投资公司兼任董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①为义龙新区的建设筹措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就是向各个银行贷款,贷得的款项由义龙新区工管委审批后分拨给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由重点工程指挥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我们不直接面对施工单位;②代表义龙新区作为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签订进场协议;③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义龙新区的工程中,如果是已经完成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就代表义龙新区与施工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义龙投资公司不直接支付工程款项给工程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都是通过义龙新区管委会审批后拨付给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由重点工程指挥部支付给工程施工方或工程承包方。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是义龙新区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义龙新区的在建工程。义龙投资公司和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的关系就是义龙投资公司负责融资,义龙新区在建工程款的拨付是通过义龙新区管委会审批后,拨付给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再由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拨付给施工方或者工程承包方。义龙投资公司通过融资得到资金都是纳入义龙投资公司,由义龙新区工管委审批后针对义龙新区的所有工程来平衡使用。义龙投资公司对义龙新区的在建工程不直接管理,都是由义龙新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和工程的直接对口单位管理。凡是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工程,不管是全额拨款或者是部分拨款,按照义龙新区工管委要求,都要纳入义龙投资公司,作为业主方。“8.13”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是纳入义龙投资公司作为业主方的工程。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场协议审批表上义龙投资公司签字栏的“郑某2”这三个字是我本人签的。因为这个审批表都是流水作业,只要是这张表上经过相关参与部门签了字后,我都必须签,而且之前义龙新区的工作模式就是这样的,像这种表都是批量签的。因为我的个人印鉴和义龙投资公司的章是由办公室保管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只要看见审批表上的签字栏都签满了就在进场协议上盖章了。因为义龙新区的所有在建工程都是先施工再逐步完善各种手续,义龙投资公司代表义龙新区作为业主方都是配合义龙新区完善各项工程手续。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所以无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个工程是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不清楚,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不能进行施工。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应该由义龙交建局和义龙新区教育局管理。7、徐某3的证言:年,吴某任重点工程指挥部部长,年3月,吴某又被任义龙交建局的副局长并主持全面工作。义龙交建局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如下:如果是没有在交建局备案的工程,我们会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手续不全,则下发停工通知书;如果在交通和建设局备案的工程,我们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则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义龙交建局由质量安全股负责巡查,具体是罗大奎在负责。罗大奎不是交建局的职工,他的编制在雨樟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年12月,因机构整合,规划和建设局与交通局整合为交建局,罗大奎就从规划和建设局调整到交建局工作,并负责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没有在义龙交建局备案,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及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施工方没有通知义龙交建局对该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因为该工程没有在义龙交建局备案,所有义龙交建局不清楚这个在建工程,也没有进行过监督管理。8、孟某的证言: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在义龙试验区规划局办理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年底,义龙试验区规划局局长王某4到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开会,回来后分别跟我和办公室工作人员、规划股的经办人员说,省里面要到义龙试验区对教育系统的工程进行检查,让我们先把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规划手续办了。规划局在不需要经过审批的情况下,就给义龙试验区教育局办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规划手续。9、吴某的证言:我作为义龙新区交建局的副局长和重点工程指挥部的指挥长,针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场协议审批表签字确认,但是没有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进行过检查监督,主要原因为:①是虽然组织部下文任命我为义龙新区交建局的副局长,但我就在重点工程指挥部工作,没有参与义龙新区交建局的具体业务;②是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不属于重点工程指挥部管理的工程;③这个工程虽然进场协议审批表有我签字,但是具体是否开工,施工方也没有通知过重点工程指挥部。10、陈某3的证言: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是由李某2找公司来垫资承建,由义龙投资公司管理,具体建设任务由义龙投资公司重点工程指挥部负责,负责人李某2,具体投资和建设细节是由吴某和李某2商谈。11、陆某的证言:我通过QQ邮箱将年4月份义龙实验区教育局的在建工程清单发送给义龙实验区交建局的罗大奎,清单中有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年5月份,州住建局牵头针对义龙教育系统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很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手续不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州住建局的领导要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包括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但是当时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未被下停工通知书。12、田某1的证言:年5月,州住建局和义龙交建局、教育局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教师公租房工程存在电路等安全隐患,州住建局责成义龙交建局对该工程进行立即停工整改的决定,并现场查封。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工程检查时,要经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文体馆项目,可以看见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文体馆正在施工的,文体馆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在检查之前,义龙教育局将包括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在内的在建工程通过QQ发送给义龙交建局的罗大奎。13、王某5的证言: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未曾在义龙交建局备案及办理过相关手续,交建局并不知道该项目的存在,所以未对该项目进行过检查。14、陈某1的证言:年5月份左右,州住建局成立“五集中”检查组,我是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抽查了义龙试验区教育系统的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一期工程)和顶兴书香苑两个在建项目,发现都有重大安全隐患,并且没有施工许可证,严重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完后,我们在现场组织召开反馈会,我问义龙试验区教育系统有多少在建项目,有人说有47个,都没有施工许可证,我当场就要求义龙交建局、义龙教育局把这些项目立即停工进行整改,但是后来只停工整改了两三个。15、李某3的证言:年5月,州住建局组织检查组到义龙试验区对建筑行业在建工程进行“五集中”执法检查,我和邓某1属于州住建局邀请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州住建局参加这次检查的人员有陈某1、何某4、金某、田某2、徐某1、徐某2等人,义龙交建局和施工单位也参加,检查到有的工程还有业主单位人员参加。检查组时没有分组,是一同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检查。每到一个工程工地现场,我们检查组才分成几个组,分别对资料、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检查完以后再现场进行汇总。我负责检查现场,特别是模板情况。这次抽查了10个左右的在建项目,都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当检查到义龙一中一期教师公租房时,发现用电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企业什么资料都没有。随后我们就在一中的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参会的人员有州住建局的陈某1、何某4、金某、田某2、徐某1、徐某2和我,还有义龙交建局、教育局、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参加。会上,陈某1总结此次检查存在施工项目手续不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无相关资质、普遍存在安全隐患等等问题。陈某1问义龙教育局年有多少在建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教育局的同志就把年的在建工程数报给检查组。陈某1要求义龙教育局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停工整改,由义龙交建局督促整改落实,并要求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对施工企业电源贴上封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整改期间要排除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复工。教育局的同志只是口头报工程数,没有纸质项目清单。16、田某2的证言:我全程参与了年5月州住建局组织的检查组到义龙试验区进行建筑“五集中”执法检查。我们州住建局参加这次检查的人员有陈某1、何某4、金某、我、刘某2、徐某1等人,义龙交建局有张芳伦、罗大奎、王某5,企业人员我记得的有李某3,检查时业主单位也有人来。我们检查没有分组,都是一起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检查,每到一个工程,检查组才分成几个组,对资料、现场施工情况、安全隐患分别检查,检查完以后再进行汇总。这次抽查了10个在建项目,大多都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检查到义龙一中一期教师公租房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后就在一中的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会上陈某1就问义龙教育局年有多少在建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教育局就把年的在建工程数报给检查组,陈某1就在会上发火,抽查的项目基本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而且很多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陈某1要求义龙教育局把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停工整改,由义龙交建局监督落实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整改期间要排除所以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复工,并要求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把电源打上封条。之后我就和义龙交建局的王某5制作检查教师公租房的检查情况表格、停工通知书和封条,然后去现场贴封条。17、田某3的证言: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是年4月2日开始施工的,当时在义龙一中的小会议室召开了一个会议,会议由邓某2校长主持的,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启动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作出相关安排部署。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包含文体馆、图书馆、游泳馆、学生公寓、行政办公楼、钟楼。年5月,州住建局组织检查组到义龙一中对在建项目进行“五集中”执法检查,当时是程某和陈某2老师参加的,因为会议已经明确由他们具体负责协调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当时检查结束后,就检查结果在义龙一中的会议室有个反馈会议,但我没有参加。18、程某的证言:年4月2日,义龙一中开了一个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我和陈某2老师具体负责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主要是负责水电的协调、苗木移栽、安保等工作,这次会议有专门的会议纪要的。会议过后没几天,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就开工建设了。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包含体育馆、图书馆、钟楼、游泳馆、学生宿舍、行政办公楼。年5月13日早上,我接到通知,说州住建局的检查组要到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进行检查,要求我们校方人员到场参与,我就和陈某2老师到了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工地等待迎接检查。检查组来了十多个人,我认识的有州住建局的金某,州教育局有两个人,另外还有义龙新区教育局的陆某、田某1,义龙交建局也有几个人。检查组在教师公租房工地上检查一个小时左右才检查完毕,检查结束了就在义龙一中行政会议室组织开了一个会议。当时检查组对检查的结果非常不满意,州住建局的领导在会议上当场就发火了,当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问题可用“触目惊心”来形容,而且就检查提出了十多个方面的问题,这些我都记在我的工作笔记本上的。当时州住建局的领导还问陆某,义龙新区教育系统年在建工程情况,哪些有手续,哪些没有手续,陆某怎么回答的我记不清了。州住建局的领导就要求对教育系统所有存在问题的在建工程,特别是没有施工手续的,立即停工整改,等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工建设。会后,我们就按照要求把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工程停水停电,然后义龙交建局的就把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工程打封条停工了。年5月13日检查当天,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是在建的。19、陈某2的证言:年4月2日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开始施工,当时义龙一中的总务处主任程某跟我说,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由我和他两人负责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服务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水电的拉接,现场工程的认量。年5月,我全程参与了州住建局组织检查组到义龙进行建筑“五集中”执法检查。参加这次检查的人员有陈某1、何某4、金某、我、刘某2、徐某1等人,义龙住建局有张芳伦、罗大奎、王某5,企业人员我记得的有李某3,检查时业主单位也有人来。我们检查没有分组,都是一起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检查,每到一个工程,我们检查组再分成几个组,分别对资料、现场施工情况、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检查完以后再进行汇总。这次抽查了10个在建项目,大多都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当检查到义龙一中一期教师公租房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后就在义龙一中的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会上,陈某1就问义龙教育局的年有多少在建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义龙教育局就把年在建工程数报给检查组,陈某1就在会上发火,抽查的项目基本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而且很多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陈某1要求义龙教育局把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停工整改,由义龙交建局监督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整改期间要排除所有安全隐患,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复工;要求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立即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把电源打上封条。20、王某1的证言:年8月至年1月,我被抽调到义龙新区教育局跟班学习,主要从事项目办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年4月26日,义龙交建局的罗大奎要求教育局统计年至年工程项目情况,我把情况给当时的项目办负责人陆某汇报后,就按照要求在年4月27日通过QQ邮箱传报给罗大奎了,报的这份表中包含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我报给罗大奎的-年义龙教育局工程项目清单,一共有个项目,这些项目包含教师公租房项目、学前教育项目、普通高中项目、教师周转项目、改薄项目、城镇义务教育项目、义龙一中二期工程属于地方自筹资金项目,不包含采购项目。我没有报过由张芳伦提供的《义龙试验区教育局系统年-年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教师保障性住房(教师公租房)的基础数据是交建局提供给教育局的,教育局每个月都要按照交建局提供的空表向交建局报送教师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情况进度,我们报给交建局的月进度表上还有项目投入资金完成情况。保障性住房工程情况义龙交建设局是掌握的。21、陈某6(何某2的继父)的证言:何某2在年8月13日义龙一中文体馆钢网架事故中死亡。我们已与义龙一中文体馆施工方协商好了,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施工方已经赔偿我们.5万元,这笔钱已经收到了。工亡补偿协议是我们在平等、自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22、许某2(许某1的姐姐)的证言:我弟弟许某1是在义龙一中文体馆钢网架事故中死亡。我们已与义龙一中文体馆施工方协商好了,并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施工方按照协议赔偿我们万元,这笔钱已打到我丈夫的银行账户了。23、蒋某(何某1的妻子)的证言:何某1是在年8月13日义龙一中钢网架坍塌事故中死亡。我们已与义龙一中文体馆施工方协商好了,并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施工方按照协议赔偿我们万元,这笔钱已打到我的银行账户了,我出具了收到万元的收条。24、刘某3(江某1的妻子)的证言:江某1是在年8月13日在义龙一中钢网架坍塌事故中死亡。我们已与义龙一中文体馆施工方协商好了,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施工方按照协议已经赔偿我们万元,这笔钱已打到我的银行账户了。(三)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聘请书、住院病历资料、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年8月13日义龙一中二期工程文体馆在建项目钢网架坍塌事故中,伤者何某3创伤性休克,评定为重伤二级;右侧第1、2、4、5-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致血、气胸,伴一侧肺萎缩约40%,评定为轻伤一级;右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大腿损伤右殷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额部血肿、头皮创,评定为轻微伤;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伤者江某2,腰部损伤第1-3腰椎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前臂损伤右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小腿损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手掌损伤右拇指近、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损伤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四)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学校在建体育馆,该体育馆东侧为校园路,西侧为在建教学楼,南侧为操场,北侧为足球场。中心现场位于义龙试验区义龙一中学校在建体育馆内,该体育馆长60m、宽50m、高约30m,进入馆内,在馆内地面见大量钢架管及各类构件,在馆内西侧地面见坍塌钢架,坍塌钢架北侧紧靠体育馆内北侧墙体,南侧钢架段节坍塌于观看台。在距馆内西墙cm,巨南墙西起第二根混泥土房柱70cm的地面见红色安全帽1个(照相同定),东侧cm见黑色布鞋1只(照相固定),距黑色布鞋往东北cm处见黑色眼镜1副、手套1只(照相固定),距眼镜位置往东cm见安全帽系扣,距系扣往东cm见黑色布鞋1只,鞋内见“鹏发”字样(照相固定),距眼镜、手套往东cm红色扳手1把(照相固定),距红色扳手往北cm有红色安全帽3个、扳手4把、黑色布鞋2只、解放鞋1只、安全带4套、手机1个(照相固定),距坍塌钢架东cm见红色安全帽1个(照相固定),在坍塌钢架上见大量变形钢架。其余未见异常。(五)视听资料光碟四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侦查程序合法。(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芳伦供述:年1月至12月,因机构改革,义龙交通局和建设局整合为义龙交建局,我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年1月至今交建局与规划局整合为义龙新区规划交通建设局,我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年3月至年9月我任义龙新区德卧镇甘河村第一书记。年以来,我在义龙交建局分管海事、道路交通、消防、建筑行业的安全等工作。案发后没有再分管建筑行业的安全和质量了。交建局的建筑安全生产主要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局里明确由我分管,负责人是罗大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同时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依法查处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违反质量安全方面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等。平时我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对本辖区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一般是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不规范生产的地方。然后到施工现场的办公室查看建筑工程资料,查看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手续,是否取得施工可证,是否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是否经过审查,是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等。如果发现有重大隐患就下停工整改通知,一般安全隐患就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我不知道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这个项目,没有任何单位告知,我平常也没有发现,所以就没有检查过这个项目。年4月份,罗大奎对义龙试验区所有在建项目,包括教育系统在建项目进行摸排统计,并将清单上报州住建局,我记不清他是否拿清单给我审阅。“8.13”事故之前,因为义龙一中二期工程这个项目没有向我们局报备,在检查中我们也没发现这个工程,所以没有对这个工程下发停工通知书。这次事故的原因,调查组调查过,是多方面原因。年4月,按州住建局要求,我们在全区开展了“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开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并制定了方案。但由于我们交建局机构编制不健全,人员编制少,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质等,我们开展执法检查收效甚微。年7月28日到8月10日,按照州住建局的要求在全区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行动,我们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吴某任组长,我和陈某7是副组长,会上要求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要自行排查,我在会上也安排和部署,按要求开展专项行动。8月10日,在万屯安远新能源电动车项目开展过一次防坍塌、防坠落应急演练。年5月,州住建局执法支队队长陈某1带队到义龙试验区进行“五集中”执法检查,我和罗大奎、王某5一起参加检查。检查组检查了顶兴书香苑、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等10个建筑项目,大多没有施工许可证。在检查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项目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合同,检查组就在义龙一中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检查组人员、教育局陆某、田某1,施工方相关人员、一中的陈老师及我和罗大奎、王某5参加会议。会上,陈某1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和顶兴书香苑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很生气,说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感到震惊。会上陈某1问教育年有多少个在建项目,陆某说47个,陈某1和何某4就说必须马上停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复工,由义龙交建局监督落实,教育局做好配合,同时马上对义龙一中公租房下发停工通知,将配电箱打上封条。当天我们就对义龙一中公租房的配电箱贴了封条责令停工。义龙教育系统的在建项目有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我不是很清楚,事后我按要求安排罗大奎进行停工整改的,但是确实是我们事多人少,只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和顶兴书香苑两个项目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其他没办施工许可证的由教育局负责整改,交建局监督。之后教育局没有向我们反馈整改情况,我们的工作重心放在“五集中”执法检查的这10个项目的督促整改和保障性住房及异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监管上去了,所以也忽视了教育局在建项目无施工许可证责令停工的督促工作。“8.13”事故暴露出很多问题:①我们在工作上对义龙试验区教育系统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②在建单位没有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造成住建部门对这些工程情况不明,就只能在平时巡查中发现制止;③业主方把关不严,对施工单位或施工员是否具备有关资质没有进行严格审核,另外对施工方安全重视不够,重进度、请质量,轻安全;④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广、存在监而不理现象,而且监理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监理公司为获得工程,往往压低价格同时获得多个工程,但没有充足的人员,就会出现监理不到位现象;⑤单位机构编制不健全,交建局本身没有几个人,义龙试验区三边工程多(一边设计、一边施工、一边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全部监管到位。年3月至年9月,我任义龙新区德卧镇甘河村第一支书,要求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所以我不能履行义龙交建局的职责。因为驻村工作突出,年4月被州委党建办评为“全州同步小康优秀驻村干部”。在此期间,我多干了很多交建局的工作,付出很多。2、被告人罗大奎供述:年4月,我通过兴仁县事业单位招考考入兴仁县雨樟镇城建办工作,年10月被抽调到义龙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局工作。年11月因机构改革,建设局和交通局合并后,我在义龙交建局工作,年1月14日,回到雨樟城建办工作。我到义龙规划建设管理局是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工作,主要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局和交通局合并后,我是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工作,主要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年2月,义龙交建局下文,我负责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是张芳伦,办公室负责人是我。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辖区内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等;依法查处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违反质量安全方面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升降机、塔吊设备)使用登记。平时工作是对辖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现场监管。我们监管分为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是由施工单位通知我们去对工程主要部位进行检查,安全监管这块我们一般是一个月开展一次巡查,我们到施工现场后要联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到施工现场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是重大安全隐患就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经我们同意后才能够复工建设,如果是一般安全隐患就要求限期整改或者是立即整改。此外,还要查看工程相关资料,例如施工许可证,监理方是否具备资质、安全员是否具备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资质,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审查批准。开展检查工作基本上都是我和王某5一起去,涉及大检查和海事、交通方面检查的时候,张芳伦有时也会和我们一起去进行安全检查。对已经报备的工程,我们对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报备的工程,我们就只有通过巡查,一旦发现手续不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停工通知书。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能施工,这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中遇到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规定是要下发停工通知书的,但是,由于义龙的在建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很多,有的工程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而有的工程没有下发。“8.13”事故后,交建局下得有一个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并下得有一个停工通知书给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前,我和王某5检查的时候没有到过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在建项目现场,因为该项目没有在我们那里报备,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部位的质量监督也没有通知我们过。另外,负责巡查的只有我和王某5,义龙在建项目太多,有多个在建项目,我俩巡查不过来,所以我们就没有对这个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年4月,张芳伦副局长安排我对义龙试验区辖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摸排统计,并制作项目清单,于是我通过QQ邮箱把在建工程项目清单电子档发送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统计好后发回给我汇总,经分管领导张芳伦同意后就上报给州住建局。教育局的在建项目是年4月底王某1报给我的。我将各个单位报给我的清单进行汇总,制成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包括义龙试验区教育局的在建工程项目),报给张芳伦副局长看并同意后,就报给州住建局。“打非治违”工作很早就有的,基本上成为一个常态化的工作。张芳伦没有组织开展专门的“打非治违”的专项行动,张芳伦让我根据省、州“打非治违”的文件要求拟写了一个义龙交建局的实施方案,但是张芳伦没有要求我按照实施方案来开展工作。我一个人还有常规工作要干,一个人也不可能按照实施方案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只能在平时安全检查工作中按照“打非治违”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非法、违法情况,下发停工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因为人少事多,没有人组织我们去,再就是领导也没有安排,我的工作重心放在联合通用、中兴电动车、公墓区建设、万屯供水厂的建设、会展中心、保障性住房等容易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就疏忽了。年5月中旬,州住建局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某1带何某4、金某、徐某2、徐某1、田某2、刘某2等人组成检查组到义龙试验区进行“五集中”检查,我和张芳伦、王某5参加检查组一起对顶兴书香苑、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等10家在建工程进行了安全检查。义龙教育系统的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顶兴书香苑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检查的这10个在建工程项目几乎没有施工许可证。随后检查组在义龙一中的会议室召开现场反馈会,参会的人有检查组的人,教育局的田某1、陆某等人,义龙一中的陈某2、程某以及施工方的相关人员。会上陈某1对义龙一中教师公租房和顶兴书香苑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很生气,并对存在的很多安全隐患感到震惊。陈某1问教育系统还有多少个在建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陆某说有47个,陈某1就要求这47个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必须停工,由交建局监督落实,教育局配合,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张芳伦也在会议上表态(或要求)我们跟教育局一起对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教育系统在建工程全部停工。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包含这47个项目里面。但是由于人少事多,我们的工作重心在“五集中”执法检查的这10个在建工程项目,既要督促这10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整改,又要写材料汇报,再加上张芳伦在反馈会议开完后,让我们和教育局一起来对教育系统47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停工整改,教育局负责整改,我们监督。后来因为事情多,工作上疏忽了,教育局也没有向我们反馈整改情况,这个事情就忘记了,到8月13日就出事了。在出事前我们没有对义龙一中二期工程下达过停工通知书。我们没有按照《全区交通和建设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这个文件要求在年7月28日-8月10日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这段时间只重点检查了一两个建筑工程项目,没有检查过义龙一中二期工程项目。“8.13”事故发生后,张芳伦安排我们按照州住建局的意见拟写文件,要求文体馆项目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排除险情,完善相关手续。我们没有对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进行监管,一是领导没有安排,也没有带我们去对该项目进行检查;二就是平时工作忙,因为疏忽没有对该项目进行监管。“8.13”事故的发生,义龙交建局负有监管不到位的失职责任,我个人也存在一定监管不到位的失职责任,单位和我都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和严格按照“打非治违”文件和“五集中”执法检查会议要求执行,对辖区范围内的在建项目没有进行有力监管,特别是对已经上报的义龙一中二期文体馆在建项目没有实行有效监管,也没有到实地开展检查工作,对于“8.13”事故的发生单位和我均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到位的失职责任。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芳伦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共义龙试验区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义党建办[]6号文件,拟证实按照黔西南州选派“第一书记”到村工作的要求,经义龙试验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张芳伦挂任德卧镇甘河村第一书记。2、中共义龙试验区工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义党建办[]7号文件,拟证实张芳伦挂任德卧镇甘河村第一书记,“五人小组”组长。3、中共黔西南州委组织部、中共黔西南州委党的建设办公室、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黔西南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办公室州组发[]5号文件,拟证实根据《黔西南州党建扶贫“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五人小组”中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派驻人员,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实行线上考勤打卡和线下实地签到并行,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要完备请假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因派出单位原因导致派出人员原承担工作不能完全脱钩的,严肃追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贵州省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第一书记承担的工作与派出单位不能完全脱钩的,严肃追究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4、中共贵州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全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11-12月份工作指导要点〉的通知》,拟证实年10月10日,在全省“三严三实”工作会议上,对第一书记及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进行了调度。专门针对有的“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没有与原工作完全脱钩、存在“两头跑”现象、驻村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抓好工作落实作出了安排部署。5、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党组文件义规交建呈[]95号、97号、文件,中共德卧镇甘河村支部委员会、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义龙新区交通和建设局驻甘河村第一书记张芳伦事迹材料、中共义龙新区工委政治部关于对张芳伦、罗大奎两名同志相关情况说明,拟证实张芳伦平时工作表现积极、优秀,恳请司法机关对张芳伦免予刑事处罚。中共德卧镇委员会、中共德卧镇甘河村支部委员会、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说明张芳伦担任驻村书记期间,按时岗,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为村民们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鉴于张芳伦分管任务多,任务繁重,希望给予从轻处罚。6、义龙试验区发表的《义龙新区1单元6人获州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表彰》一文,拟证实张芳伦被表彰为年“全州优秀同步小康驻村干部”。7、党建扶贫台账及工作情况,拟证实年至年9月,张芳伦的主要工作系驻村扶贫。8、荣誉证书,拟证实张芳伦先后18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被告人罗大奎的辩护人提交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拟证实罗大奎行政执法的区域为雨樟镇,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合议庭对张芳伦的辩护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的合法性、客观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张芳伦的辩护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以及罗大奎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四人死亡,二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接到侦查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张芳伦、罗大奎免除处罚。被告人张芳伦的辩护人所提“张芳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所举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上述证据的取得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芳伦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张芳伦在任第一书记时,对原单位的工作履行不能,在与原单位脱钩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若认定张芳伦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大奎的辩护人所提“1、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大奎的原因力比例较小;2、罗大奎的履职问题较为特殊、复杂,有客观上难以履职的实际情况;3、罗大奎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芳伦、罗大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芳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罗大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国琴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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