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吴湛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并拥有经济学学士学位。专注刑、民事诉讼,专研出庭。联系方式:。
前言:
人身保护令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而我国从年才开始适用该项制度。如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是否适用人身保护令,要求相对方不得作出或作出相应的行为。当事人遇到何种情况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应该向谁来申请?代理人如何准确地把握这项制度?今天由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的吴湛律师为大家进行系统的解读。本文共有字,阅读约需10分钟。
一、具体案例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依据甲男与乙女于年4月5日登记结婚,因为双方是闪婚,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仅仅两个月,双方就大吵小吵数十次,进而发展到摔碗掀桌子的地步。7月中旬,在一次争吵中,甲男动手打了乙女,致使乙女受伤,医院鉴定为鼻骨骨折、鼻出血。乙女于年8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要求禁止被申请人甲男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甲男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保护令”(后文交替使用“保护令”与“人身保护令”,意思相同)制度,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申请保护令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在诉讼中提出。在离婚诉讼时可以提,但也可以单独提出,此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视为一种特别程序。
二、申请主体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儿媳、女婿。2.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可作为申请主体。3.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三、向谁申请及法定申请条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四、人身保护令到底保护什么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五、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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