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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句容人在天津打了一架,句容法院这样判

两名句容老乡岳某和熊某,一次打架中岳某受伤。两人在派出所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哪曾想5个月后,岳某鼻子伤情加重,再次提出索赔。那么,这一次岳某能成功吗?23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第一次受伤费用由老板承担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原告岳某与被告熊某系工友关系,在天津同一工地从事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工作。年8月10日晚6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移镇某小区房屋吃晚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互相殴打对方,致对方受伤、被告致原告鼻骨骨折、鼻部挫伤、鼻出血。

  同日,原告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接警进行了处理,年8月11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互相认识到错误。2、岳某的受伤花费由老板景某承担、熊某自费看伤。3、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如有纠纷法院起诉。年8月13日,医院表麻下行双侧鼻骨复位术。此后原告返回句容老家。 

伤情加重后再次提出索赔

  但5个月后,岳某鼻子伤情加重。此后,又因原告岳某要求被告再次赔偿因伤情加重后的损失未果,于年2月28日向句容法院起诉。诉讼前,原告委托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损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年1月13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岳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元。

打人者承担一半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同为句容老乡,同在外地同一工地打工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双方互相殴打对方,致对方受伤,因双方的医疗费损失已在公安机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诉讼不再理涉。

  原告鼻子受伤后,过了5个月伤情加重,与此前发生的打架具有因果关系,加之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未涉及其他费用,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起纠纷产生的原因等因素,确定被告应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外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50%的责任。

通讯员:吴未未张厚祥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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