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点外卖逐渐成为人们工作之余的首选,越来越多的外卖小哥奔波在送餐路上,不知不觉间马路上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安全隐患。许先生是一名外卖人员,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他所在公司给他上了意外险,可是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理赔阶段可没那么容易。
许先生,40多岁,是一位外卖配送员。年8月1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许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餐时与一辆电动车撞在了一起。
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鼻骨骨折、颧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许先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把许先生给告了,法院判决,许先生支付电动车驾驶人医疗费、营养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许先生说,自己先期垫付了元医疗费,剩下的9.1万元真的掏不起了。
许先生就职的外卖公司为每名送餐员投保了20万元的骑手意外险。许先生认为,9.4万元赔偿金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为了尽快赔付电动车驾驶人,许先生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许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由于保险公司在江苏省,本案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APP进行了线上开庭。
保险公司指出,外卖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个人综合责任保险的免赔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不予赔偿。原告许先生是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许先生提供的保险单,除外责任中写道:被保险人因驾驶四轮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不予赔偿。许先生认为,他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不是四轮机动车,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与《骑手组合产品保险单(电子保单)》两者之间的除外责任范围不同。但是保险单中已经特定被保险人为许先生,因此应该按照保险单中除外条款的约定,确认许某先生的权利义务。鉴于许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并非四轮机动车,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赔偿许先生的经济损失。
年4月2日,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许先生交通事故理赔款.05元,此笔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交通事故受伤者。
记者:李进涛摄像:滕伟
编辑:赵建鑫责编: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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