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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午休的下午之关于正当防卫

鲁迅说:没有午休的下午极易脑洞大开。首先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设想一个案例:甲(男,富二代,大专学历,身高cm,体重95kg,性格骄傲,急躁,曾因聚众斗殴被判刑);乙(女,外债累累,中专学历,姿色姣好);丙(男,大专学历,自幼家庭贫困,身高cm,体重60kg,性格敏感多疑,缺乏自信)。甲与乙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同居,甲在帮助乙偿还部分外债,后因乙向甲提出结婚,甲不同意,遂分手。分手后两人并未断绝联系,乙仍偶尔去甲别墅处过夜。一日,乙通知甲其已找到新男友丙,甲颇感不舍,要求乙在甲丙之间做出选择。晚上,甲约乙至某茶社聊天,丙送乙到地方之后离开,甲乙二人聊两小时仍没有结果,甲要求乙喊丙一起换个地方聊聊,乙通知丙。丙进门后,甲对丙进行言语讥讽刺激,丙沉默不语。随后甲把手搭在丙肩膀上,说:“走,咱们出去聊聊去。”丙惊恐,拨开甲手,抓住甲衣领咆哮到让甲离自己远一点,甲怒,两人撕打在一起。经鉴定,甲鼻骨骨折,属轻伤,丙颈部面部有抓伤,属轻微伤。想到这个案例之后,一直在考虑,丙的行为能否属于正当防卫?甲:丙先动手打的我!我不得已才进行防卫!丙:甲先把手搭我肩膀上,已经对我的安全造成现实危害了!你看甲人高马大,我瘦弱无力,面对这么紧急的危害,我怎能不防卫?!众所周知,首先,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正当防卫。本案问题在于甲将手搭在丙肩膀上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单从字面意思看,仅仅“搭”这一行为无法构成不法侵害,但是在实施“搭”这一行为时,甲丙两人身体距离很近,丙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甲在下一秒回对自己造成威胁,如果这样讲,貌似与正当防卫扯上了一点关系。其次,甲对丙说“出去聊聊”,这句话能否认定为对丙的挑衅。按照当地语言习惯,两个有矛盾的人之间的“出去聊聊”就是指出去打一架。在对这句话性质认定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当地的语言习俗?最后,对于甲“搭”的行为以及甲对丙说“出去聊聊”的行为,是否如丙认为的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产生足够的威胁,这一点不能按照甲的想法,也不能按照丙的想法,而是应该按照多年来的认定标准:一般理性人标准。不同人生经历的人面对同一件事的反应往往有天差地别,一般理性人仅仅存活在法官的脑海里,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去要求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公?是否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或者当事人的利益?倘若不使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而是将“一般理性人”细分为符合当事人坐在地民风民俗的“一般理性人”这样一来,对于丙能够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对于甲的保护则被削弱了。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不论是犯罪人还是受害人,刑法都要对其进行保护,细分“一般理性人”的做法并不能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关系。倘若对受害人“细分”,那么不可避免的也要同等对待犯罪人,最终的结果与对双方同时适用“一般理性人”标准如出一辙。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严格按照法条原文,逐字逐句对照案件事实一一核实,避免类推解释,避免主观臆断,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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