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交通意外中,陈先生摔掉了4颗牙齿,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他将肇事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和他的4颗掉牙“杠”上了,表示植牙费用和残疾赔偿金二者只能选其一,因为植好牙齿后,他的伤残基础就不存在了。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复函,认定种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复到真牙的正常功能,陈先生植牙后的伤残情况依旧存在,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人要赔偿陈先生植牙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事故:被追尾摔掉4颗牙齿
年7月25日凌晨,54岁的陈先生骑着自行车沿马路正常行驶,忽然一辆轿车从后方撞上了他的自行车尾部,陈先生当即人仰马翻摔倒在地,而轿车驾驶人不但没有停车察看,反而不顾而去。
直到事发次日上午,轿车驾驶人黄某才到交警部门自首。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先生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经诊断,其部分牙槽骨骨折、外伤性牙齿缺失、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腓骨上端骨折、鼻骨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因其部分牙槽骨骨折,4颗牙齿缺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牙齿种植费用每颗不低于1.2万元。
一审
植牙费和残疾赔偿均获支持
为挽回损失,陈先生将黄某及承保其车险的保险公司等告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对陈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陈先生为保障正常生活,进行义齿安装种植确有必要,其种植义齿的治疗方案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其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该治疗行为具有残疾辅助性质,并不能恢复自然之生理机能,因此法院同时支持了陈先生申请的残疾赔偿金。
由于驾驶人黄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只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黄某本人承担。据此,法院综合各项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约10万元,黄某赔偿6.6万余元。
争议
植牙后便不存在残疾情况?
黄某与保险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表示,鉴定机构就后续治疗费的意见并无具体治疗方案、治疗机构、手术费用等项目,简单作出后续治疗费的意见依据不足,该费用支出具有不确定性,应待实际发生后才可以主张。
此外,认定陈先生“十级伤残”依据的标准是“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因此,保险公司还认为,“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不能同时赔付:如果陈先生进行了牙齿种植,那么他植牙后就不存在牙齿缺失的情形,即伤残基础不存在。陈先生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则不应再主张后续治疗费。
对此,陈先生回应称,牙齿缺失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而且牙齿种植需要时间恢复,种植后无法恢复到原始牙齿的功能,因此他主张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并非“重复主张”,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终审
植牙非真牙伤残仍存在
由于双方对于是否“重复赔偿”各执一词,二审期间,法院专门就陈先生安装义齿后是否仍存在十级伤残问题,向司法鉴定机构发函咨询,鉴定机构出具了回复函。随后,佛山中院再次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这份复函也成为后来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
回复函称,种植牙也是镶假牙的一种方法,只不过是将种植钉植入了牙槽骨内,虽然外观上与真牙近似,咀嚼功能也与真牙相当,但种植牙没有真牙的一些组织构成,如牙周膜、牙髓、牙神经、牙血管等,所以种植牙的功能不可能恢复到真牙的正常功能,包括咀嚼、感知、营养、防卫等,且种植牙的使用寿命与真牙相差甚远,因此,即便陈先生安装了义齿,依然不会改变其十级伤残的情况。
据此,佛山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在计算损失数额方面存在错误,中院予以纠正。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支付赔偿款4.2万元,同时驳回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外观受损达伤残级别也要赔偿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由于鉴定机构给出了专业意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确定侵权一方仍然需要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给受害人。
在现实情况中,个别案件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导致面部受损留下疤痕,即使只影响外观而不影响功能,对于相关的后续整形费用,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这部分赔偿。如果经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级别,侵权方同时要承担残疾赔偿金。
来源:云南法制网
摘编:吕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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