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两个辅警遭受袭击的案例。
一个是辅警为护男子安全、阻止男子闯红灯被男子打。一个是交警设卡查车,被男子骑摩托车冲卡,并撞上一名辅警。
这两起案件,均属典型的妨害公务案,即两男子均涉嫌妨害公务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闯卡、撞交警的被刑拘了,而打辅警的仅仅行政拘留!
说好的担当呢?
先看第一起:
下面用截屏和动态图来分析过程:
8月16日,发生于浙江衢州。
男子骑电动自行车,企图闯红灯,被辅警拦下。在劝阻过程中,男子挥拳打向辅警。
或许有人说,辅警你多管闲事,他自己想死,你管他干嘛。
其实,如果这个男子因为闯红灯被撞死了,这个辅警会被追究责任的。有人会说:你辅警看着他闯红灯都不制止,呵呵!
所以,辅警看见了就一定要制止。
这是殴打辅警瞬间的截屏。
下面是打辅警的动态图,这个比看视频直接的多:
很清楚,辅警被打中脸,帽子被打落在地。
具体眼镜,动态图上看不出来。
案子由衢州市公安局府山派出所办理。
可惜的是,看上去民警好像是暴力袭警男子的辩护律师啊?!
不说暴力殴打辅警也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反而好像是在为男子开脱?这不,这个民警说:他自己目前来说还是比较后悔的。
后悔成了减轻处罚甚至是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原因了吗?
结果呢?一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成了行政案件!男子仅仅被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下面再看另外一例:
安徽马鞍山,摩托车暴力闯卡,撞伤辅警:
先看视频:
依然看截屏和动态图更直接:
8月20日,安徽马鞍山。
执勤交警设卡拦截无证驾驶嫌疑车辆。
一男子看到交警设卡拦截时,加速冲卡,将一名辅警冲撞在地。
截屏很清晰,辅警被撞上天了。
然后辅警又被摩托车压在车下面。
下面是辅警被撞时的动态图,很清楚:
辅警被摩托车先撞上天,再重重的摔在地上,被摩托车压在车下。
辅警身上多骨折。
辅警被问如何时,他忍着痛说:我没事我没事。
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特别纠正错误:视频制作方显然不太懂刑法,不是妨碍公务,是妨害公务。
这起暴力冲卡、撞伤辅警的妨害公务案办的很对,这没什么可说的。自从最高法的指导性意见“凡加油门闯卡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经7维推文发出之后,在全国而言,对于闯卡的基本上都会予以刑事拘留。
可是第一起闯红灯、打辅警的,却明显是在降格处理。
7维在此并不想质疑这里面有什么交易,或许是办案民警、派出所长甚至是法制部门认为不够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或许他们认为打的是辅警不是民警,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而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在此,7维不嫌麻烦,把关于辅警适用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再论述一下:
一、辅警的执勤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交通管理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勤务辅警职责规定: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具体包括:
?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指导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
?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接受群众求助;
?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去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中,也有详细的意见:
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很明确,辅警可以“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具体本案,拦截、检查命令是由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下达到在东岗大队盘旋路十字执勤女辅警党莉萍,党莉萍即按照指挥中心命令进该报废车拦截、查看证件。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在整个过程中,进行视频跟踪、监控,公布的现场视频已经清清楚楚的证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本案中女辅警在执法程序上完全符合“带领或者监督”下或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完全符合程序规定及意见要求。
请那些称辅警没有权拼车拦截车辆、查看证件的人住口吧,不要再丢人现眼!
另外,辅警真的不能独自对违停车辆贴罚单吗?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的清楚,因为上述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警务辅助可以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年,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样明确了警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因此,辅警向属地交警部门报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等工作,属于依法履职行为。
看清楚,是在交警的带领或监督下,没有要求一定要交警带领着贴罚单哦!
所以,辅警可以对违停车辆进行拍摄取证、给车主贴违法行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但不能出具“处罚通知书”。而我们都明白,辅警贴的恰恰就是《告知单》,而不是处罚通知书!
二、袭击执勤辅警是刑事犯罪吗?
在没有担当精神的公安机关、领导及法制部门眼里,和一些人一样,辅警不受法律的保护,挨打就挨打吧!
可是,无论是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已经在全国各地发生的有效判决及相关案例来看,袭击正在执勤的辅警是刑事犯罪,涉嫌妨害公务罪,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很清楚,只要有暴力、威胁二种行为之一的,就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了!
三、袭击执勤辅警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与判例相关案例
1、河南电视台工作人员袭击郑州辅警被刑事拘留。详情请看:大赞河南公安:殴打辅警,分局裁定行政拘留?市局纠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7月26日下午,郑州市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北三环执勤,在处理河南省电视台女工作人员靳某违法行车过程中,靳某对辅警两次打耳光,并不停漫骂。之后,该案由长兴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处理。
长兴路分局受理该案后,在辅警的执法主体身份上存在一定的疑虑,无法确定能否将该案定性为妨害公务案,决定先以殴打他人对靳某予以行政处罚,遂于7月27日对靳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因靳某系孕妇,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8月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维权办”召集法制支队、长兴路分局、交警二大队的相关领导、办案人员及受侵害民警、辅警召开专题案件协调会。“维权办”要求:交警二大队要全力配合办案单位工作,严禁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调解;长兴路分局要坚决摒弃一切人情因素,严格依法处理该案,从严从重追究暴力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会后,长兴路分局于次日以妨害公务罪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
2、怀孕女子殴打辅警,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法制晚报》在年2月14日在新闻新闻上发布:
3、桂林袭击辅警,被刑事拘留。8月2日,张某骑行自行车停在斑马线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不服协警纠正并挥拳打伤协警。张某被先行行政拘留5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查,6日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详情:桂林殴打交警的,已被刑事拘留,哈尔滨警方,全国警察都在看着!
4、石家庄袭击辅警案,3人均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8时许,石家庄市长安交警大队九中队辅警李再强接分控中心指令,赶到堵塞现场协助民警疏导交通时,遭到宋某、卢某、满某等三人不满,下车对李再强进行殴打。造成李再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务装备及个人手机等物品严重损坏,引发群众围观,现场秩序混乱,有群众在现场拍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对上述三人刑事拘留。
4、河北辛集袭击辅警案,3人均被刑拘。11月18日下午,辛集市公安局辅警支程、李拓在兴华路与顺城街交叉口执行疏导交通任务时,被三名男子酒后无端挑衅、辱骂、殴打,致使二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李拓鼻骨骨折,引发群众围观,交通拥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三名男子当场抓获。19日上午,暴力殴打辅警的彭某业、裴某权、裴某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详情请看:河北连发暴打辅警大案,警方硬气,直接刑拘!
相关判决
1、长沙袭击辅警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详情请看:辅警执勤是否为执行公务?这个判决给了明确答案!
在这个判例中,法官说的清清楚楚:交通辅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在编民警,但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可以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系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公务属性,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至此,辅警的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争议得到解答。
此经典判决告诉我们: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安排、指挥下或在民警带领下的执勤、执行相关任务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身尊严及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时的权威受法律的保护,不容践踏、侮辱、挑衅;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阻碍、辱骂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有殴打、暴力、威胁行为,或者有抢夺执法记录仪行为的,则触犯《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济南袭击辅警案,虽调解依然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
同样是发生在山东,殴打辅警,在已经调解获得辅警的凉解的前提下,当地检察官、法官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警务人员的权益,“即便是达成了凉解,但触犯《刑法》的后果仍需要承担”!
多么铿锵有力,这就是法治的模样!
3、陕西省神木县村民殴打辅警,多人被判处徒刑。
4、江苏泰州,男子殴打辅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关键是担当精神
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辅警的执行公务性质已经得到公安部交管局规章的认定,也经过一些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可,可是很多地方的领导、办案单位却依然会因为辅警的身份而不敢使用《刑法》第条的妨害公务罪,更多的是选择殴打他人这一轻的多的《治安处罚法》的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警方也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目前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人性化执法、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要求,公安民警面临极大的执法困境,莫说辅警,即使是人民警察也时刻面临人身安全与生命危险,轻则遭到执法对象的辱骂、推搡,或者脱衣、倒地、拥抱等各类“花式抗法”,重则被人殴打、拖行,甚至因此致残、丧失生命!
人民警察的安全自身都无法保全,辅警的安全更加严峻!
人民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不是个人行为,即使是辅警,也是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相关规定,在民警的带领或监督下执行具体工作,也属于公务活动,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经典的判决。所以辅警人身安全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理应适用刑法第条之妨害公务罪。
只有各类袭警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能明确的向全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辅警也是警,袭击辅警与袭击人民警察一样,涉嫌妨害公务罪,要依法从重追究!如此,才能从根本减少暴打辅警案。
其实说到底,这只是公安机关基层领导们的是否担当的问题!有担当精神,就能为基层撑腰打气、就能有力的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没有担当精神,而只考虑头顶上的乌沙,那么辅警被打就只能:“活该”!
而7维却清清楚楚的记得,在衢州有个非常有担当的公安局长王局长!那么这起案件的纠错就有了可能!
最后,7维有个善意的提醒:此类袭警案,无论你因为什么原因最终没有追究袭警者的刑事责任,都是错误。那么请你在办理之后就不要再宣传了,这纯属玩儿高级黑!
而在镜头前为暴力袭警者辩护的样子,真的很难看!
7维相信衢州公安,不会让人失望!暴力袭击辅警者,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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