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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分析思路民法精选指导案例示范讲解

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年1月登记结婚。年11月25曰,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自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元给张某。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元的欠条。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月18曰,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元。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什么?2.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发记,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3.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某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手段?为什么?4.吕某与张某“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5.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关系中的何种义务?为什么?6.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7.张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8.如果是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在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在二审中提起,法院应如何处理?9.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张某或吕某申请将B医院列为第三人,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1.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行使姓名权要求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南雁林依”仅因为二人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某和张某为其女儿的法定抚养人,女儿的姓氏既非父姓、母姓,也非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名字不符合姓名权的行使要求。2.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前往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告知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依法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A派出所为行政机关,吕某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二者不是平等主体,二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如果吕某与张某认为不合法,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手段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派出所作出的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不属于复议前置、复议终局或者选择但终局的情形,因此,吕某与张某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在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4.答案一: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符合法律对于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答案二: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吕某和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仅仅是施惠行为(情谊行为),不存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5.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吕某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首先,是对配偶间最基本之同居义务的违反;其次,其夜不归宿如果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则违反配偶间忠实义务。6.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我国法上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主体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显然两个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意思联络,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7.应由吕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对吕某提起离婚诉讼,吕某没有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也不是非文职军人身份,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因此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8.二审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张某在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内另行起诉。在婚姻存续期间,吕某经常夜不归宿,违反夫妻法定义务;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吕某殴打张某,造成较严重后果。在这一离婚案件中,张某是无过错方,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9.法院不应准许。因为在离婚诉讼中,B医院不可能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与B医院显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不满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也不满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民诉]

刘某与移动公司合同纠纷案

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服务协议》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第五项列举A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年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得知A分公司于年10月23曰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在诉讼中,A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且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服务协议》第四项和第五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年5月20日,B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曰填写好投保单交给李某。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年6月3日~年5月31曰”,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6月1日,B公司对刘某的投保单审核完毕并加盖“同意承保”印章,李某当日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并向刘某解释正式保险单还在走程序,需晚几日才能交给刘某,刘某表示同意。李某还要求刘某1周内将保险费元支付给李某,刘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拖延未支付。年6月5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0元。(word文件获取)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2.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3.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被告)?为什么?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6.《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如果“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7.《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8.刘某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要求A分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9.刘某能否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交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有影响?为什么?10.如果B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其能否向A分公司追偿?为什么?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自发布时生效。因为活动的意思表示以宣传栏形式作出,系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2.意思表示自A分公司知晓时生效。因为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仅在相对人知悉时,才发生效力。3.A分公司可以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因为虽然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A分公司也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因为A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完全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自刘某和A分公司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因为:(1)电信服务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应当由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生效。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要物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6.否。因为《服务协议》第四项的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7.无效。《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属于限责免责条款,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而本案中A分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客户进行了有效期的说明和提示,同时,条款的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不容易引起对方注意且未履行相应提示义务。8.答案一:能。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之中,A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答案二:不能。因为A分公司对于电饭锅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销售者。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而不能要求A分公司赔偿。9.刘某能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因为:(1)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此时刘某有权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无影响。因为出具保险单与交付保险费均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10.答案一:能。虽然从外观来看中奖获得电饭锅是一种赠与关系,但实际上价款已分摊到成本之中,A分公司应当视为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A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属于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后享有对侵权责任人的保险代位权,因此能够向A分公司追偿。答案二:不能。A分公司对于电饭锅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被视为销售者。故本案中,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而不能要求A分公司赔偿,A分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故保险公司只能向电饭锅生产者主张保脸代位权,而不能向A分公司追偿保险金。1.分析合同有无效力时,如果合同是有效的,一定不要漏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系典型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问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力时(材料又是合同纠纷),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去作答。例如本案,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了,但要式合同没有完成签章,就不能生效。3.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与对合同的类型划分大致相当。分析财产/人身、诺成/实践、有因/无因、要式/非要式、单方/双方或多方等角度。4.观点展示:商家抽奖活动赠与商品致人损害,是否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观点一:适用。抽奖活动名为赠与,但为商业促销行为,已分摊进入商家成本。可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二:不适用。抽奖活动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不能视为销售者。只能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5.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哪些是无效的:(1)未向合同向对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2)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属于合同自始无效情形的;(4)客运合同中,约定承运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可免责的;(5)仓储合同中,约定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重大损失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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