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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甲、乙系同胞兄弟,甲系长兄,好逸恶劳,无所事事。乙系在编公办学校老师,孝顺父母,和睦邻里。丙系甲乙的父亲,农民,年近七十,无固定收入。

年12月的一天,甲酒后来到其父丙家,向其父亲索要5万元以资生活。因此前甲多次向丙索要钱款,丙已不堪重负,故此拒绝。甲即开始辱骂丙(此前,甲对丙已有多次辱骂殴打行为),同在现场的乙上前劝阻,甲悻悻离去。不久,甲携木棍而归,来到乙丙面前扬棍便打。因乙惧怕丙受打击,故倾身向前,被木棍打破头部。随后,甲乙厮打在一起。甲乙厮打期间,丙夺过甲手中木棍,向其腿部击打一次,后经鉴定,腿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随后,丙又向甲的脸部踹了一脚,后经鉴定,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围观人员报警,警察赶到现场时,乙仍然在双手压制甲的反抗。后双方被警察拉开,案件至此结束。

其他补充事实:案发后半年,甲因家庭琐事将其亲姐夫捅成重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笔者认为,本案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就本案而言,甲因索财不成而持棍殴打其父丙,该行为因侵犯丙的人身权而当然具有不法性。因此,起因条件当属满足。

2.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甲开始时与父亲丙在家中发生争吵,进而出门后携棍而归,显然是有备而来。在其持棍打击其弟乙后,对于乙而言不法行为当然正在发生,且何时终止不得而知。故此,此时乙奋起反抗与之搏斗,当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此外,根据理论通说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1]。而且这种判断应当依据行为人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应从事后的角度判断;同时,判断的角度应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应从上帝的视角进行判断。

在处警的警察到达案发现场时,乙一直在用双手按住甲的双手,目的显然是为了压制甲的侵害行为,防止其继续实施侵害。如果乙不继续压制甲,甲非常有可能在脱离控制后继续对乙丙实施侵害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无论是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学者的观点,本案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意识条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乙奋起反抗的原因,乙在公安机关有如下陈述:“……我哥甲回家与我父亲丙吵嘴,后来甲从外面捡了一根木棍朝我头部打了两下,我被打急了,也抄起一根木棍与他对打……”。

由此可见,乙反抗的原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制止甲的不法侵害。故此,意识条件也当属满足。

4.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在本案中,甲对乙首先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乙的反击行为又是针对甲本人实施。因此,对象条件的满足也是毋庸置疑。

5.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该意见第13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由上述规定可知,只要正当防卫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综合本案的案情,乙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然而……,当事人乙及丙均被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这种案件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真不知道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认定!

顺便说下笔者办此案经历的一些事情,算是发个牢骚吧!发牢骚有益身心健康

笔者在审判阶段介入该案。介入时,当事人乙已经在检察机关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6个月以下拘役,并建议适用缓刑。说实话,如果构罪,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毕竟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了慎重起见,案件交部门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为了当事人的权益,笔者决定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同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仍然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做无罪辩护(无奈,骑墙式辩护没有哪个律师喜欢)。

毕竟要做无罪辩护,为了提前表明律师的观点,笔者提前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意见,其答复是: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建议你和公诉人沟通一下。法官说的有道理,于是出门就来到了检察院。电话联系检察官,说明来意后,其答复:案件起诉到法院了,不要来跟我沟通案件,有什么话到法庭说!我说:是法官让我跟你联系的。其答:那我现在让你去跟法官联系。咔!挂断电话……

法律意见书没有交给检察官,心里不踏实!于是想了一个自认为还算聪明的做法。不见我是吧,邮寄给您!于是,惊奇的一幕发生了,强中更有强中手——三天后,我接到了被该检察官拒收的邮件。

开庭时,公诉人一听律师要做无罪辩护,就急眼了。立马逼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律师做无罪辩护,如果同意,撤销认罪认罚。憋了许久的怒火一下子爆发了!质问公诉人,你凭什么撤回?拿法律依据给我看!不理我,继续逼问当事人。

不要恐吓我的当事人!

你说什么?你作为律师在庭上说公诉人恐吓你的当事人?

对不起,现在还没有开庭!法官还没有敲法槌!

……

庭还没正式开始,律师就开始跟公诉人干架了,这家伙!厉害!不多见啊!偷偷瞄了一眼旁边的两名法援律师,吓坏了都!

最后,法官出面调停,吵架结束。开始开庭,那个公诉人在开庭期间一直都在瞪着我。随便吧,看我说话不用付钱!

直到现在,我一直在纠结一个问题,我要不要投诉那个公诉人?!不愿与律师沟通案件、挂律师电话、拒收律师邮件……说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呢?唉!

胡言乱语一通,大家都别较真,我只是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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