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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聋哑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绥德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行为于年5月24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8日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10日被绥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强制隔离中心)。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在绥德县**镇**村路边行走时,被害人韩某某好意送给刘某某一桶饮料,但因顺手扔的过程中,饮料恰巧砸到刘某某的腹部。
刘某某便误认为韩某某无故殴打他,便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形状不规则,长22cm,宽7cm)朝韩某某头部砸了一下,致韩某某右耳耳廓裂伤,韩某某受伤晕倒在地时,面部跌落在水泥地面,致鼻骨骨折后住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右耳廓裂伤、左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均符合轻伤二级;被鉴定人韩某某左眼挫伤及面部皮肤裂伤均符合轻微伤。本案的民事部分未调解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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