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裂,也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和打击。
家暴只是家务事儿吗?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吗?
遭遇家暴,受害者该如何应对?
今天,石法君邀请五里坨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刘姗,以案释法,回应您的疑问。
遭遇家暴,注意留存证据!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后王某与李某常常产生口角,李某在激烈争吵中动手殴打王某,后王某与李某分居,王某与儿子李小某住在一套两居室房屋内,李某在分居后仍不时到王某的住处砸门,王某不堪忍受选择报警,并接受了民警询问。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再次将王某打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头皮血肿、皮下淤血、鼻骨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王某最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和医药费票据等作为证据。
法院依据王某的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询问笔录等卷宗材料,最终做出了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行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诉讼或者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只主张遭受到家庭暴力,却无法提交任何证据,或者仅仅提交伤情照片及医药费票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除了需要当事人证明自身遭受到暴力的侵害之外,最重要的是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途径,通过询问笔录和报警记录等行为收集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为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提交有力的证据。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言语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道具。
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任某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刘某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是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的行为,法院亦可以对此严令禁止。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中,申请人主张的家庭暴力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较之以往以殴打等肢体暴力行为占主导的情况,目前当事人主张精神暴力和冷暴力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显示现代社会人们对精神层面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对冷暴力的表现形式虽未明确列举,但离婚纠纷中主张者亦不在少数,在中年人及具备一定知识层次的人群中尤为明显。
司法实践中,部分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主张其生活中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或者主张配偶对其实施精神暴力,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如申请人经常受到被申请人的短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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