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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

胡龙雄、胡光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05-19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鄂02民终62号

案情简述:

1、胡光宝亦是胡龙雄妻子表兄,因为胡龙雄夫妻矛盾一事与胡龙雄发生争执。因脖子有伤痕,胡光宝回家后将与胡龙雄争执一事告诉其子胡能凤。

2、当天13时许,胡能凤和胡光宝在胡龙雄家中与胡龙雄发生冲突,胡龙雄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5,.27元,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

3、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胡龙雄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左侧鼻骨骨折,属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胡龙雄涉案伤情确属胡光宝、胡能凤所致,但从事发原因以及涉案公安部门所制作笔录来看,胡龙雄对涉案纠纷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故酌定此部分比例为30%,胡光宝、胡能凤承担70%的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故据实计算总计为12,.07元。

二审法院认为: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不仅应注意不给他人造成损害,还应注意不使自己蒙受损害。故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过失应是指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注意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或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互殴属于两个侵权行为的叠加,虽对于互殴案件不可整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对其中的每个侵权行为应可适用。在因受害人辱骂、挑衅从而激烈挑起双方矛盾冲突的侵权事件中,倘若将责任全部判由侵权人承担,难免显失公平。当受害人的言行欠缺一般人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所应当遵守的标准时,即应认定为其存在过失。

本案中,胡龙雄不忿胡光宝调和家庭矛盾,掐脖威胁,又在胡能凤上门质问时出言挑衅,是引发整个事件矛盾的起因,其不当言行系殴打发生的原因之一,属于过失情形,应当符合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一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以胡龙雄自身也有过错为由,减轻胡光宝、胡能凤30%的责任并无不当。胡龙雄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胡光宝、胡能凤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胡龙雄8,.45元;

二、驳回胡龙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被侵权人在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的情况下,如果判定侵权损失全部由侵权方赔偿,显然对于侵权方不公平。《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侵权人对于损坏结果的扩大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被侵权人责任的规定,完善了原法条缺失对于被侵权人扩大损失存在过错这一情形的处理方式。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显翠律师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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