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 用 说 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开放性伤口S01
2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颅底骨折S02.1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眶底骨折S02.3
4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4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
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
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
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
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
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
眼和眶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6个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6个月
眼撕脱伤S05.7
6个月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6个月
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
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6个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3个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
颈椎脱位S13.1
6个月
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
颈部扭伤S13.4
2个月
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
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1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12个月
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5.0
7个月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
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
胸部损伤(S20-S29)
胸部浅表损伤S20
乳房挫伤S20.0
1个月
胸部挫伤S20.2
1个月
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2个月
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
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
6个月
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
胸骨骨折S22.2
3个月
肋骨骨折S22.3
3个月
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
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3个月
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
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
胸椎脱位S23.1
6个月
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
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
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
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
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12个月
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12个月
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
心脏损伤S26
6个月
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3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6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8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8个月
胸膜损伤S27.6
2个月
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3个月
胸部挤压伤和胸部部分创伤性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
1个月
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6个月
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
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
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
腹壁挫伤S30.1
1个月
S30
外生殖器挫伤S30.2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1个月
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2个月
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1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
骶骨骨折S32.1
3个月
尾骨骨折S32.2
3个月
髂骨骨折S32.3
3个月
髋臼骨折S32.4
6个月
耻骨骨折S32.5
3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
腰椎脱位S33.1
6个月
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
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
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
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
12个月
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
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
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
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
腰部、下背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4个月
腹内器官损伤S36
脾损伤S36.0
6个月
肝或胆囊损伤S36.1
6个月
胰损伤S36.2
6个月
胃损伤S36.3
6个月
小肠损伤S36.4
6个月
结肠损伤S36.5
6个月
直肠损伤S36.6
10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
8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
6个月
盆腔器官损伤S37
肾损伤S37.0
6个月
输尿管损伤S37.1
6个月
膀胱损伤S37.2
4个月
尿道损伤S37.3
12个月
卵巢损伤S37.4
3个月
输卵管损伤S37.5
3个月
子宫损伤S37.6
3个月
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
3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3个月
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6个月
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6个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个月
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
肩和上臂骨折S42
锁骨骨折S42.0
3个月
肩胛骨骨折S42.1
3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3个月
肱骨干骨折S42.3
3个月
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3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关节脱位S43.0
3个月
肩锁关节脱位S43.1
3个月
胸锁关节脱位S43.2
3个月
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
胸锁关节扭伤S43.6
2个月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44.2
8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8个月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6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6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1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
6个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
6个月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
肘和前臂损伤(S50-S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4个月
桡骨上端骨折S52.1
4个月
尺骨干骨折S52.2
3个月
桡骨干骨折S52.3
3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
6个月
桡骨下端骨折S52.5
3个月
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4个月
肘关节脱位S53.1
3个月
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6个月
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6个月
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
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8个月
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8个月
前臂水平的挠神经损伤S54.2
8个月
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8个月
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个月
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6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1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6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6个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3个月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1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
拇指骨折S62.5
3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8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8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8个月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6个月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6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6个月
腕和手挤压伤S67
1个月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
3个月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2个月
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6个月
腕关节切断S68.4
6个月
髋和大腿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
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
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
6个月
经大转子骨折S72.1
6个月
转子下骨折S72.2
6个月
股骨干骨折S72.3
6个月
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6个月
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
6个月
髋扭伤S73.1
2个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3个月
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
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个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S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
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1个月
小腿骨折,包括踝S82
髌骨骨折S82.0
6个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
腓骨骨折S82.4
3个月
内踝骨折S82.5
4个月
外踝骨折S82.6
4个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个月
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
6个月
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
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
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个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
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3个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个月
小腿挤压伤S87
1个月
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个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6个月
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
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个月
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
6个月
距骨骨折S92.1
6个月
其他跗骨骨折S92.2
4个月
跖骨骨折S92.3
3个月
拇趾骨折S92.4
3个月
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
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
6个月
足趾脱位S93.1
3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个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个月
踝扭伤S93.4
2个月
足趾扭伤S93.5
1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
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个月
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12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8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8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8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3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
6个月
踝和足挤压伤S97
1个月
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
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1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1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
6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6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6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6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6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1个月
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1个月
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1个月
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1个月
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1个月
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1个月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
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6个月
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6个月
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6个月
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6个月
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6个月
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6个月
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6个月
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
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
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
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
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
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
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6个月
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
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
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
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
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
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
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
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
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
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
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6个月
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3个月
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
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
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
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
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
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
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6个月
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
角膜异物T15.0
1个月
结合膜囊异物T15.1
1个月
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2个月
耳内异物T16
1个月
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
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
咽内异物T17.2
1个月
喉内异物T17.3
1个月
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
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
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6个月
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
一度烧伤T20.1
1个月
二度烧伤T20.2
4个月
三度烧伤T20.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0.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0.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0.7
8个月
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
1个月
二度烧伤T21.2
4个月
三度烧伤T21.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1.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1.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1.7
8个月
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个月
二度烧伤T22.2
4个月
三度烧伤T22.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2.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2.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2.7
8个月
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
二度烧伤T23.2
4个月
三度烧伤T23.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3.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3.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3.7
8个月
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个月
二度烧伤T24.2
4个月
三度烧伤T24.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4.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4.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4.7
8个月
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
二度烧伤T25.2
4个月
三度烧伤T25.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5.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5.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5.7
8个月
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
6个月
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
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
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
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
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
喉和气管烧伤T27.0
8个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
8个月
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
8个月
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
8个月
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咽烧伤T28.0
8个月
食管烧伤T28.1
8个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8个月
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
8个月
口和咽腐蚀伤T28.5
8个月
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
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
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8个月
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
1个月
二度烧伤T29.2
4个月
三度烧伤T29.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29.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29.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29.7
8个月
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
1个月
二度烧伤T30.2
4个月
三度烧伤T30.3
8个月
一度腐蚀伤T30.5
1个月
二度腐蚀伤T30.6
4个月
三度腐蚀伤T30.7
8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
1个月
10%-19%的烧伤T31.1
4个月
20%-29%的烧伤T31.2
4个月
30%-39%的烧伤T31.3
8个月
40%-49%的烧伤T31.4
8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50%-59%的烧伤T31.5
8个月
60%-69%的烧伤T31.6
8个月
70%-79%的烧伤T31.7
12个月
80%-89%的烧伤T31.8
12个月
90%或更多的烧伤T31.9
12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T32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
1个月
10%-19%的烧伤T32.1
4个月
20%-29%的烧伤T32.2
4个月
30%-39%的烧伤T32.3
8个月
40%-49%的烧伤T32.4
8个月
50%-59%的烧伤T32.5
8个月
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T32
60%-69%的烧伤T32.6
8个月
70%-79%的烧伤T32.7
12个月
80%-89%的烧伤T32.8
12个月
90%或更多的烧伤T32.9
12个月
冻伤(T33-T35)
浅表冻伤T33
2个月
冻伤伴有组织坏死T34
8个月
职业病
停工留薪期
铅中毒
慢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汞中毒
急性
4个月
慢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苯中毒
急性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慢性
轻度
6个月
中度
8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三硝基甲苯中毒
慢性
轻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
急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慢性
轻度
8个月
重度
12个月
有机磷药中毒
急性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6个月
慢性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一氧化碳中毒
急性
重度
2个月
锰中毒
慢性
轻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月×月=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元/月×月=元;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元/月×月=元;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1、停工留薪期满后待岗生活费:元/月×70%月=元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年月---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13、经济补偿金:元/月×月=元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4、旧伤复发待遇: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的工伤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5、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见附件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例如:(亳州地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元/月×6月=.9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6、《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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