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某,男,年出生,住灌云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3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孔某某拒不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至灌云县**镇**村一村民家中找周某某打牌,周某某与其妻子黄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孔某某用手分别打了被害人周某某和黄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黄某某鼻骨骨折,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黄某某鼻骨新鲜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29日依法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灌云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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