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早餐店老板娘在路边招揽生意,李某便入内用餐、消费,接近中午时,老板娘表示要打烊了,李某走出店外,但徘徊一阵子后,认为有机可乘,便持美工刀再度进到店里。
李某先是从背后勒住老板娘脖子,并捂住她的口鼻,拉扯她的上衣,导致她上身裸露,更造成鼻骨骨折等伤害,现场血迹斑斑,直到路人听到求救声,才将人救出来。
李某在法院一开庭原坦承犯罪行为,却在后续审理时翻供。他称老板娘向他推销营养品,整套购买为元,他因现金不足,先预付1千元,用餐结束后,惊觉当时受话术推销,有些后悔,因此回到店里要求退费。因老板娘拒绝才发生拉扯,但过程中没碰到她的身体,是她自己撞到桌椅,他没有想要猥亵她。
法院调取监控,发现监视器画面与老板娘及作证的路人证词相符,老板娘还供称,李某在非礼她时,且要求上楼,过程中未曾提到退费问题。
法庭指出,李某先观察周遭,知道店内只有老板娘一人,早餐店也没有其他顾客,因此趁打烊关灯后再度入内,且直接从后方勒住脖子捂住口鼻,法庭衡量李某手段凶狠,委任辩护人后突然翻供,仅承认伤害罪,还持美工刀犯案,因此依携带凶器强制猥亵罪,判处3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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