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上面“镇雄老乡”四个蓝字 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聂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长按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