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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办案民警徇私舞弊官方回应

来源丨汉台区政府网掌阅汉中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日前,有市民通过汉台区长邮箱写信《办案民警徇私舞弊,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称年7月29日,自己在汉台区滨水花苑小区门口被丁某红、丁某、常某虎无故殴打。汉中路派出所出警处理。认为民警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作为、涉嫌徇私舞弊,办理案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追究丁某红、丁某、常某虎刑事责任,并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

公安汉台分局回复:

1、办案民警未依法按程序办案,未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按标准认定问题的答复:

相关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相关法律规定:(1)被鉴定人必须持有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成必要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2)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如顾某认为办案民警和法医“未依法按程序办案,未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按标准认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投诉反映。如有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和法医存在执法过错问题,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2、办案民警不受理报案材料的答复

顾某来信件中反映驻所检察官质问后民警才接受报案材料调查案件,但年5月23日、6月15日,汉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两次与驻所检察官马某荣联系确认,马某荣均表示不知此案,从未参与审查案件。故建议顾某妥善保存、准确提供此次反映的4名证人证言、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可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

3、案发现场办案民警未积极救治顾某的答复

年7月30日零时许,案发后汉中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顾某已经被急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找到顾亮,医院急救科进行治疗,且需留院观察。民警核实完顾某身份信息,向医生了解伤情后,告知顾某先行治疗,待天亮后再进行询问。7月30日上午,顾某家人到汉中路派出所告诉民警顾某伤情比较严重,已在神经外科住院治疗。10时许,医院神经外科,医院,民警与其联系,顾某告诉民警自己在外面办事,马上返回病房。民警在病房内等待顾某2个多小时直至中午12时许,顾某仍未返回。此后,汉中路派出所医院寻找住院的顾某未果。民警多次联系顾某的主治大夫,大夫医院,不知道去向。直到8月8日,顾某才来到汉中路派出所配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

4、对犯罪嫌疑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丁某红殴打顾某鼻部致使顾某双侧鼻骨骨折,常某虎用拖鞋殴打顾某脸颊未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红采取取保候审。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有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

年6月25日,分局将该案移交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中。如顾某认为民警在执行职务、办理案件中违纪违法或者有不当行为,可以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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