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墙上晒一双脏鞋引起两隔壁邻居家纠纷,
纠纷中刘某红因致刘某华轻伤而触犯刑法。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
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年12月2日18时许,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城头村城头五组的被告人刘某红将一双脏鞋放在隔壁邻居即被害人刘某华家门口的矮墙上晒。刘某华不让刘某红晒鞋,双方因此发生吵口打架。期间,刘某红使用从围墙上拆下来的一块红砖击打刘某华的鼻部、眼部致刘某华的鼻部受伤。经鉴定,刘某华有双侧鼻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红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致他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红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中国江西网
▍图文编辑: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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