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有言:不管你们信不信,键盘侠如何发挥、视频如何显得暴力。其结果就是“警察出手恰到好处,快速制止了事态发展”,大人和孩子连“轻微伤”都没达到,事情反而得到迅速解决。至于,网络四散传播,添油加醋,谣言满天飞,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
松江事件经过
本案例过程其实极其简单,在两名警察的“精准处置”下,一招结束“战斗”,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设想一下,如果“缓和”执法,女子用孩子当“武器”,拉拉扯扯下去,只能给孩子造成更多伤害,造成更多围观群众。轻的阻碍交通,重的可能发展成“公共事件”。因此,快速解决才是王道。
官方媒体报道: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朱警官带领一名辅警对一辆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轿车开展违法停车整治,车主张女士怀抱儿童阻止。朱警官开出罚单后,张女士将张贴在车上的罚单撕下,并采取采取扒车门、拉扯后视镜、用身体顶住副驾驶车门等形式阻止警车驶离。朱警官下车警告不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张女士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三次后,朱警官采用粗暴的方式将其控制,致使张某怀中的儿童跌落在地。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官方媒体报道:警方将儿童和张某送医,医院医院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
大家知道吗,还有一个《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摘录与这个事件有关的内容,大家对比一下,看看他们伤的到底如何,如下: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以上。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以上;擦伤面积在20c㎡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大家一定要分清楚“轻伤”和“轻微伤”,很重要。比照的结果是:红衣女子是“轻微伤”(如果她倒地后合作,根本不会“轻微伤”),小孩“没事”,“轻微伤”也算不上。好了,懂得了这些基本规定,那么怎么办呢,接着读下去。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其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轻微伤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希望各位能够多注意。
轻微伤该怎么处罚
自诉案件主要鼓励和解。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
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双方的处罚合适吗
官方媒体报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警察至少没停职、开除,我们表示能够接受。但是,从多角度分析,这样的决定还是“重”了。
1、不管视频显示如何,并没有给张女士和孩子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伤”。
2、张女士反复纠缠时,警察的出手是为了迅速结束进一步侵害,避免事件升级。做到了快速处理快速出击,维护了法律尊严。
3、突发事件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
4、如果缓和处置,很可能发展到“公共事件”的可能(参考很多类似案例)。
5、警察出手很专业且有节制。
6、没有直接针对孩子的行为。
现在遇到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当面制止的人少了,敢于当面制止的警察也已经很少了。而本例敢于“出手”且做到没有严重后果,本人觉得应该得到认可并提倡,才能弘扬正气,杀一儆百。满满正能量。
同意的,请举手↓↓↓
相见时难支持果断出手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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