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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

一、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是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损害轻伤以上。

(1.2)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对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造成轻伤结果发生,但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任何伤害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造成轻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轻伤)罪。

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括一: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在量刑上,对这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故意伤害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即时明显存在死亡的重大危险,也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量刑规定

(2.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分;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鉴定是按照人体各部位分别规定的标准: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胸部损伤等等。

一般常见的肋骨骨折标准为:肋骨骨折6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鼻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鼻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构成轻伤一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乔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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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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