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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鼎鼎的郑大雄

大名鼎鼎的郑大雄

案情如下:

被告人郑大雄(男,年出生、持盲人残疾证)于年至本市李林路浦河居委会,因要求报销医药费被拒,和居委会副主任孙一兵发生争执,冲突中,孙一兵面部受伤,鼻骨骨折,后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郑大雄带走。

经鉴定,被害人孙一兵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检察院起诉书认定,孙一兵的轻伤由被告人郑大雄造成,而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取保候审,案子移送至法院。

1

从外观看,这就是一个普通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法援中心把案子交给诸葛律师的时候,特别关照说,这个案子中的老郑有点来历,先和法官联系一下。

因承办法官的电话未打通,诸葛就信手百度一下郑大雄,意外的是看到了几份判决书,其中有:郑大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郑大雄不服公安处罚上诉案。

为慎重起见,按案号,诸葛特地到法院网上去核对真实性,查下来确实存在,细读这些判决书,大致能构勒出老郑几十年的人生轨迹,总结起来八个字:风波不断,历经坎坷。

2

一份来自中院的判决书记载:九十年代未,郑大雄因涉嫌诈骗被收容审查,被依法逮捕,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郑大雄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有某商店作出“关于对郑大雄开除处理决定”,载明:郑大雄因触犯刑律,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后被依法逮捕……为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行政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给予开除处分。

另一份中院判决书记载:法院查明,郑大雄接儿子王明电话后,与妻子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大厅内吵闹,当儿子郑明从办案区冲出后,三人又大声吵闹。郑大雄行为不当被民警制止,郑大雄遂挥拳击打民警的头面部。之后,郑大雄一家三口被民警制服。公安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判决书维持一审原判。

3

虽然,过去的历史不能代表现在,但是,当老郑他和妻子出现在诸葛的办公室里时,还是让诸葛有戒备之心。

一见面,老郑就要求诸葛把他的案件卷宗全部复印给他。为啥?老郑说:证人说我打了孙一兵是瞎讲的,我要晓得是啥人瞎讲的,我要到伊屋里去吃饭的。

说罢,老郑自己掏出起诉书,戴起眼镜,一个一个念证人的名字,问证人是啥地方的。

牛二式的人物?诸葛想到阅卷时也曾看到在讯问笔录上的签字:“以上三页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因而大感意外:这位爷的盲人残疾证是怎么得到的?

诸葛耐心对老郑说:你如果想了解这些材料内容,可以讲给你听,在法庭上,检察官也会讲给你听的,但复印给你,不可能。

老郑牛气地说:我之所以答应要个法律援助,就是为了要得到这些材料,拿不到这些材料,要律师做啥,前面一个律师已经被我回头(辞掉)了!

这些话,反映出这个人物的特质,诸葛也知道接下来他要说什么,果然我不怕的,我要搞的!郑大雄控制不住大谈街道、居委、派出所警察看见他如何害怕、如何买他的帐,其中他特别提到的是去北京上访,说这次上访,有关部门要赔偿他一百多万;

赔给你了吗?……正在谈,过去的事都是冤枉我的。

诸葛忍不住点了他一下,你那个刑事责任案子也翻过来了吗?他楞了一下,说你怎么知道的,我说,你老郑大名鼎鼎,电脑里都有的。

郑大雄说:这个案子也是冤枉我的。我过去是单位领导,法律我懂的,现在我还是残疾人,啥人敢动我?

这有什么稀奇的?做律师之前,我也在国企里也做过八年的领导,什么没有见过,这次代理你的案子,要了解案件材料,听我介绍可以,复印不可能。诸葛也坚持己见。

4

在谈话中,郑大雄反复争辩说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有监控,可以证明他没有打过被害人,那么被害人的轻伤是怎么形成的?那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殴打他时,自己人撞自己人造成的。他因此要求调取监控。

另外,郑大雄还要求司法机关对居委会书记韩林也做笔录,因为韩林也参与冲突事件的。

僵持了一会,郑大雄妥协了。

诸葛知道,如果卷宗的复印材料落到这位老郑手里,本案证人有可能在不同场合被无穷纠缠,不仅会质疑案件事实,还会在证词的逐字逐句、甚至句子语气上,被纠缠,后果难以预料。

郑大雄悻悻说,算了,律师我也不要了,自己想办法,你自己决定吧。

郑大雄走后,诸葛将郑大雄的上述要求如实向钱法官作了讲述,钱法官说他也听到郑的这些诉求,会考虑的。

5

第二天,诸葛就接到钱法官的电话,说召集公诉人、辩护人一起到居委现场,实地查看,有无郑大雄所说的监控。

去的那天,盛夏酷暑,大热,一行人到现场,就郑所说的监控探头,实地查看。接着听居委工作人员介绍并作了笔录,证明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说的监控探头。

另外,钱法官还安排时间,对郑大雄反复提到本案的另一证人韩林,作补充笔录。

在居委会,诸葛听到很多对郑大雄的微词。

郑大雄常来居委会吗?

是的,他来无非就是各种理由要求补助钞票,不给还要骂人,扯居委干部的衣服。

居委工作人员压低声音说:经常接到和郑大雄一样来要钱的,我们居委会每天都要应对这样的场面。每次来不会空手走的,给多少?最低三百元总是有的。

诸葛感到诧异:为什么求助者象债权人一样,理直气壮?为什么居委会工作人员倒象是被追讨的债务人一样小心翼翼,生怕出错?

6

居委会现场调查结束后,郑大雄打电话给诸葛询问案件情况,但依然拒绝在委托合同签字。诸葛心想大不了是一个夹生饭案件吧,但开庭那天,哪怕作为旁听人员,他也打算一定要去,看看这颗“铜豌豆”在这场诉讼中的结局。

不想,开庭前夕,钱法官又打电话给诸葛让他出庭担任郑大雄的辩护人。诸葛问:郑大雄不是已经有他儿子作辩护人吗?再说,他还没有和我签过委托合同。

钱法官说,郑有想法是他的事,但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是法院的权利,不会轻易改变,还是照常来吧。

开庭前二三天里,诸葛不免有点心绪波动,就其内心的认知而言,这个案子的事实证据简单而清楚的,作罪轻辩护完全没有问题。

但是经历这么多,诸葛也感到,作为律师仅考虑案件的法理问题,是不够的,还应多考虑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平衡公诉方力量的角色作用。

如果控、辩双方高度一致,法庭在居中裁判时,找不到合适的“中”,或者找不到“中”,最后的裁决仍可能会出现偏差。

7

开庭那天,诸葛早早来到法庭,不想钱法官比他来得更早。法官身着法袍,对开庭的细节一一叮嘱、安排庭审各项工作,关照到场的郑大雄及家属,有理有节、威而不露,看得出法院方面对该案相当重视。

虽然诸葛对郑大雄的社会评价不高,但结合本案证据上一些问题,他还是从有罪和无罪两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孙一兵是居委会主任,二位证人是孙一兵的下属,有理由认为,这二人证言,天然地存在着偏向性,且证言之间不能相互映证,建议不予采纳,更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

二、被告人系盲人,在与健全人冲突中,天然处于弱势,郑也有受伤情况,说明被害人一方也存在过错,对冲突的发生,也要负相当的责任,因此,这类纠纷案件,不宜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以上是无罪辩护,希望法庭采纳。

但诉讼有风险,如果法庭认定起诉书指控成立,请法庭再注意辩护人的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盲人,适用《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年龄已年愈六十,几十年来,风波不断,历经坎坷,至晚年,身体状况也极为不好,患有血压高及各种老年慢性病。建议: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予以从轻。

诸葛当然知道,在法庭上,作两种观点相反的辩护意见是不合适的,但是面对这个情况特殊的被告人,他不得不用这样的说法保护他的诉讼利益,坐在诸葛对面的公诉人,也未对他的两种辩护意见提出异议。

庭审中,钱法官作为审判长以极大的耐心,听取郑大雄及他儿子的辩护意见,还为这二人杂乱奇葩的辩护辩解,进行释明、归纳、概括;也对王大雄妻子扰乱法庭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

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庭审持续时间却长达二个多小时,其间这富有色彩的一家人状况不断,导致庭审时停时断,好在法官临场不乱、有理有节地驾驭着庭审的进展。

庭审结束,诸葛感到,真像是一艘船在历经过波折后的平稳靠岸。

8

庭后,郑大雄象找到救命稻草一样,反复着重复着诸葛的辩护观点,以示他有理,或许他比较认可诸葛的辩护观点?而此时,诸葛已经没有再和他说话的兴趣了。

一个月后,一审判决出来,认定郑大雄在纠纷冲突中,拳击被害人脸部,致其轻伤,…构成轻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诸葛律师说

一个有序、平稳、有各种不同声音的庭审,是法官期待的,因为这样的庭审,可以使法庭在居中裁决时,有更宽的视野和选择的多样性,在这个基础上的判决,往往更令人信服。

对辩护人而言,如果他的辩护意见和他内心的爱憎产生纠结,他首先要服从法律赋予他的职能,完成诉讼角色的表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价值。

(作者:帆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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