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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造成被监管人

真实案例

鲍某犯虐待被监管人案安徽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庐江刑初字第号

基本案情

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鲍某在车间办公室办公,得到报告称,监狱服刑人员丁某与周某在车间劳动时发生打架。鲍某于是将二人叫到车间办公室了解情况,二人均不承认发生打架,只称发生了争执。鲍某遂让丁某暂回车间劳动。过后,鲍某查看了车间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二人确有打架行为。于是又将丁某叫到车间办公室,令其蹲下,并训诫其不讲真话。又顺手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根伸缩警棍打到丁某面部,致丁某左眼受伤、鼻骨骨折。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丁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眼球部分结构破坏,构成轻伤二级;受害人丁某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年3月12日,监狱服刑人员苗某和罪犯吴某在车间发生争吵,鲍某赶到现场制止。苗某不听警告,继续叫骂不止,情绪激动,引起其他服刑人员围观。鲍某于是命令苗某到车间办公室谈话,苗某仍不从。鲍某担心现场失控,遂抽打了苗某面部两巴掌。其后苗某被带到车间办公室,仍然不能平复情绪,鲍某又抽打了苗某两耳光。上述事实由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狱服刑人员的证人证言,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物证伸缩警棍,安徽省某某监狱政治处出具的《关于鲍某的现实表现》,被告人鲍某与被害人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丁某出具的《谅解书》,《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任职通知》、《到案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被告人鲍某犯罪后,主动向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鲍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身为监管人员,殴打被监管人,致被监管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犯罪后,主动向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害人本身具有过错,被告人鲍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确认其行为违法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可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律师点评

被告人鲍某身为监狱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殴打被监管人致其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鲍某在事发后主动向单位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确认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违法,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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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洋(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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