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在现代社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冲动打架的最严厉惩罚是刑罚,打赢的坐牢,打输的住院。打架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上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从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按目前人身伤害鉴定的标准,在普通的打架中,轻伤二级是很容易就达到的,例如双侧鼻骨骨折、耳膜穿孔等等。
但是作为最轻等级的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刑事合解,或有特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的,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的机会是非常大的。
本文总结了5种涉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但检察院不起诉的检察观点。
目录目前证据无法排除陈某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不符合起诉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电话通知、留置现场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不起诉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主观恶性较小,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不起诉
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不起诉。
正文1.目前证据无法排除陈某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穗从检公诉刑不诉〔〕3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排除陈某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9月28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外出散步回到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大道北利泰路花语街3号梯房的家里,因看到儿子陈某乙正在被被害人潘某某徒手殴打,遂产生气愤,采取双手抱住并放倒的方式,把被害人放倒在地,后用膝盖跪在被害人的左腰部,导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电话通知、留置现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穗花检公刑不诉〔〕15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卢某某与其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镇执法队的同事,在花都区镇村街进行清理违章占道经营的执法活动时,与违规占道经营的通讯指定专营店店主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卢某某用手打伤刘某某的面部。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侧颧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年8月30日,卢某某自动到合益派出所投案。年9月14日,卢某某赔偿人民币10万元给刘某某,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
穗埔检刑不诉〔〕19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11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伙同林某某在本市黄埔区长洲街深井中约下街居安里7号“景客凌公祠”前,因停车、挪车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纠纷后,用拳脚将被害人鼻部、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害人谢某某报警处理,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及林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然留在现场附近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及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穗埔检诉刑不诉〔〕1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10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街烧烤店二楼露台与被害人方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吵,杨某某遂打电话叫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过来教训方某某一顿。蔡某某到达现场后,用烧烤店桌子上的一个玻璃杯砸伤方某某的头面部,致方某某的头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方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广州市公安局荔联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穗花检公刑不诉〔〕13号*
检查文书节选(一)
年6月3日18时30分许,邓某某在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人民公园南门的公交站亭避雨时,因站立位置问题与同在避雨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和打斗。后邓某某追至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市政府对面靠近税务局路段时,持棍和石块将被害人陈某某打伤,造成陈某某右手食指和中指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某为轻微伤。案发后,邓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检察院观点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主观恶性较小,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穗天检刑不诉〔〕44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主观恶性较小,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10月11日23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刘某某酒后踢踹其家门,双方在本市天河区园巷号栋**楼因纠纷发生斗殴,期间,被不起诉人持刀伤害了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口唇全层裂创、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其伤情达轻伤二级)。
5.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莱城检公刑不诉〔〕35号
检察院观点节选(一)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查明事实节选(二)
年3月23日上午,莱城区口镇蔡家镇村委成员蔡某甲与前任文书蔡某乙因账目问题发生争吵,中午吃饭时,蔡蔡某甲是因村委账目一事,将正在吃饭的蔡某乙从交叉子上踢倒在地。蔡蔡某乙遂将此事打电话告诉自己的女婿亓某某。15时许,亓某某纠集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找到蔡家镇村蔡某甲家,双方先是争吵,争吵过程中亓某某先用拳打伤蔡蔡某甲面部,后刘某某用胳膊从蔡蔡某甲身后搂住其脖子,蔡蔡某甲摔倒在地上后,亓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四人用脚踢蔡蔡某甲,致蔡蔡某甲左侧血气胸,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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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珠海传统美德促进会公益法律讲师。
年,获广州律协颁发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盈科广州最具活力奖。
年,获广州律协颁发年度“理论成果奖”。
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
刑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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