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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骑车下班途中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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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年4月21日晚18时许,崔某在公司下班后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因天下着雨,路面有积水,她未看清机动车道上有一凹陷水坑,连人带车掉进坑里,导致鼻骨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此后,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公司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认为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后崔某以道路管理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管理方作为事发路段的道路管理者,对涉案道路的维修、养护存在过失,对崔某的损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造成损伤,应当知道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此,判决道路管理方承担20%责任,崔某承担8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从照片和监控录像可知,事发路段机动车道路上有一较大的坑,崔某骑行至此摔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自认、视频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道路管理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崔某骑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存在违反交通法规情形,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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