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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在马驹桥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结果致人轻伤二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资料图
近些年,大家经常能在新闻或网络上,看到一些因为开斗气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这些事故的起因,无非都是一些看起来比较小的原因,但经过一系列的斗气和较劲,造成的后果却比较惨烈。
10月1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起李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在马驹桥发生了行车纠纷问题!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不仅赔偿了李某元,还被判刑六个月。案件具体是什么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
●被告人情况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男,47岁(年6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检察院进行指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市通州区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内,因行车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拳击李某头面部,致李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资料图
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民事赔偿问题,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已执行清)。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宏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16日起至年11月15日止)。
李某某因一时冲动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结果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自己还被判入狱,这样的结果简直得不偿失!
冲动是魔鬼!通过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遇到任何事都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要因为一点小事斗气开车,否则害人害己。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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