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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为亲兄弟,两人因家庭邻里琐事历来关系不和。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门前与张某乙又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张某甲用一块石头将张某乙面部砸伤,造成张某乙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在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本次伤害,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在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来源:利川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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