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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织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事发当天中午,被害人王某亮驾驶其货车在织金县某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某卫生院附近时被被告人陈某远驾驶的大货车挡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继而发生互殴。
陈某远将王某亮的鼻部及左眼打伤,经鉴定,王某亮的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远赔偿了王某亮医疗费等费用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因陈某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织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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