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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专栏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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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的特点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四、认定标准

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五、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七、典型案列

案例一:李满意案当事人李满意(女,46岁),受他人蒙骗由武汉来到山东滨州,被“洗脑”后、交纳元加入了组织。而后,以在滨州赚钱容易为诱饵,将其外甥王燕、王军骗到滨州,蛊惑他俩交钱加入了组织。王燕又把自己1岁的儿子发展为下线。王燕等人将0元交给李满意,李当天将款汇到其上线江中秋的银行账户上,获得提成奖元。案例分析:这是一起“骗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两种形式交织的传销案件。“骗取入门费”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让加入者直接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资格,另一种是让加入者高价购买一份产品取得资格,其产品质次价高,是用来掩人耳目的道具。案例二:武汉新田保健品案00年月,德州市工商局查获了武汉新田保健品案。此案中,凡是参加者需要交纳元购买一套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才能取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该组织的人员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名下线为“会员”,发展—9名下线为“推广员”,发展10—64名下线为“培训员”,发展65—9名下线为“代理员”,发展9名以上的为“代理商”。报酬包括销售提成和奖励金。销售提成又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推销一套“紫苏油”,会员按照售价的15%提取报酬,推广员按0%提取,代理员按4%提取,代理商按5%提取;处于上线位置的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分别从下线成员的推销额中再按5%、10%、1%提成,发展一名下线,会员、推广员、培训员还可按4%、%、%得到奖励金。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一起“拉人头”、“骗取入门费”与“团队计酬”三种形式交织在一起的典型传销案件。第一,组织者将传销的人员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等五个等级,等级晋升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来确定,且每发展一名下线还能得到资金奖励,因此,参加人员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级别和获得更多的资金奖励,会不断将他人拉入,作为自己的下线,明显属于“拉人头”;第二,参加者要购买一套保健品,取得“会员”资格加入传销组织,才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得提成,属于“骗取入门费”;第三,上线位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除本身推销商品所得的提成外,还可以获得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经营额一定比例的提取,下线人员越多、经营额越高,他们获得提成越多,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三种形式,被此案件的组织者使用的淋漓尽致。在近几年公安、工商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件不少是两种以上形式同时存在的“复合式传销”,有的还与无证照经营、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售假劣商品等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共生。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占到整个传销活动的90%以上。

危害

八、传销是如何骗人的?根据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办案掌握的情况,“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诱骗他人加入一般采取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步,编造诱人借口。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有:介绍工作、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快速致富、网络倍增,等等。其中,被同学、亲友以“介绍工作且能挣大钱”为借口骗去传销的,占60%以上。第二步,寻找“邀约”对象。传销组织将诱骗他人到异地参加传销称为“邀约”。“邀约”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邀约到新人,才能不断壮大其组织网络,骗到更多的钱财。为此,他们通常采取“杀熟”手段,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诱骗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亲戚和同学、同事、同乡等熟人,以及各种场合、各个时期结交的朋友上钩。第三步,“热情”接待新人。传销组织要求对新来人员做到“三热”:热烈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称“三热”为“沟通”。主要表现为:按照提供的车次航班准时接站,带到住所时会遇到排队鼓掌欢迎的高级礼遇,并一齐帮你提包、安顿住下。不过,居住条件较差,大都是城中村或城郊结合部的民房或烂尾楼,而且是睡地铺,一般10个人一间,开伙房间也只有一个煤气灶、一袋米面、一堆白菜或土豆什么的。你如果产生怀疑或是觉得寒碜,就会有人告诉你“创业阶段要艰苦,只有吃人间苦、受人间罪,才能改变自己的一生,将来开宝马、住别墅”。他们还会以“这里的治安不好、小偷很多”为由,代你保管身份证和现金。传销组织一般是将10个人编为一个“家庭”,有一个“家长”(上线)负责组织管理,热情服务,使你找到久违的亲情温暖,感受到一种找到组织和家的感觉。第四步,实施精神“洗脑”。新人安顿好后,传销组织立即通过聚会、上课、演讲等方式对其集中培训,又称为“洗脑”。“上课”时间一般在清晨、晚上和节假日,目的是逃避执法机关的打击。“上课”的地方,通常没有推销的商品,也没有像样的桌椅,只有一些小凳子和马扎,不够就站着,屋外有人放哨。“上课”开始时,主持人先指挥大家高唱励志歌曲,使气氛活跃起来,接着带领大家鼓掌、喊口号。口号也是激励人心的,像“我要汽车,我要洋房!”“放下面子赚票子!”“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成功就在眼前!”等等。在极度兴奋的情景下,主持人开始请“老师”讲课。大多是让所谓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介绍如何赚钱。这些“成功人士”不过是经传销组织包装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子,通常具有极好的演讲天赋。他告诉新来的人员,只要交钱加入组织、成为会员,就有资格发展下线、逐步升级,发展下线越多,拿到的奖金和提成就越多,几个月后就会成为像他一样的“成功人士”,每个月都有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收入。这对渴望成功、快速致富的年轻人来讲,极具煽动性和诱惑力。特别是他们将传销行为用“专卖”、“代理”、“科学营销”等现代词汇加以伪装,把骗钱上升为“事业”去追求,极易使参与者失去理智和基本的价值观。像这样的“洗脑”,天天搞,反复灌输,加之与社会隔绝,就会逐渐使人深信不疑,直至达到痴迷、疯狂、着魔的状态。即使是有知识、高智商的大学生、研究生,也会被“忽悠”的丧失理智和判断能力。接下去,是传授发展下线的技巧。包括如何确定“邀约”对象,如何把他们约到目的地,以及如何消除自己骗人后的内疚感等。如:“有人说‘邀约’是欺骗,不能这样理解。骗有两种,一种是恶意的,一种是善意的,你把亲戚朋友骗来给他一个发财的机会,这是一种善意的的欺骗,等他们挣到大钱后会感谢你的。”第五步,实施“邀约”骗人。在传销组织的监督、鼓吹和教唆下,新加入的人员终于冲破道德防线,踏上骗人的道路。他们从列出的“邀约”对象中筛选目标,然后按照培训学到的技巧要领,逐一打电话或写信,邀请他们过来“发财”。至此,被骗者就变成了骗人者,受害者就变成了害人者。

九、传销有什么危害?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0个省市区。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01”传销大案,形成了广州天冀、天津天狮、贵州洪跃等多个独立传销组织委托博士生刘某研制了名为“小财神”的传销网络系统的操作程序,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北京的“亿霖木业”传销案,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敛财16.8亿元。传销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团队计酬等非法手段敛取不义之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只会使少数人暴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加速贫富分化。我省淄博市公安机关破获“4·08”传销大案,涉及人员达16万人,传销头目杨某,原是理发店的小老板,通过传销将80元一份的化妆品卖到元,一年时间就非法敛财万元。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由此产生的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骗局败露以后,这些传销的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矫正起来非常困难。同时,传销还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夫妻相向,父子反目,邻里不和,朋友成仇,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浙江籍王姓女子,听信同学“聊城有份好工作,每月元”的谎言,只身来到聊城。刚下火车就被传销头目控制起来,经过“洗脑”后对传销非常痴迷。为了发展下线,她先后诱骗3名亲戚加入传销网络,又谎称自己在聊城患病,向其80岁的爷爷要钱。老人听说孙女有病,就将准备为自己办“后事”的元钱汇了过来。王某收到钱后,竟以爷爷的名字交给传销头目,将爷爷发展成自己的下线。四川泸州一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返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其父母找工商机关将其解救出来,但经执法人员及其父母两个多小时劝说,仍不肯回去。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从经济学角度讲,亲友、邻里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一种可靠的“信用资源”,而传销正是利用这一资源进行欺诈,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且会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三是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和组织的严密性。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利用团队激励机制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利用家庭式管理和收存身份证、钱款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他们以秘密单线联系的方式发展组织,组织者幕后操纵,异地遥控指挥,居住地与培训场所分离,骗到钱后立即通过银行划走,并统一传授对抗执法机关检查的方法和口径。传销组织者在传销组织内部一呼百应,有的传销参与者受传销组织者的蛊惑,公然暴力抗法。年,在河北邢台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公安、工商人员有47人被打伤,其中14人重伤。年,吉林四平市10多名传销分子参与暴力抗法,工商局分管副局长脾脏被打破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鼻骨被打骨折。年以来,我省潍坊、枣庄等地,也先后出现多起传销分子暴力抗法事件,打伤多名工商、公安执法人员,掀翻、砸坏警车。这些事件不难看出他们的邪教性、组织机构的违法性。四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传销集中发生的地区,不仅会引起流动人口的猛增和房价菜价的上涨,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会引起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有的上下线之间矛盾冲突不断,有的形成帮会组织,相互争夺地盘、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偷盗、抢劫、杀人,走上犯罪道路。00年,湖北籍一名传销参与者的亲属到潍坊寻找亲人,被传销组织者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一气之下,这名亲属混入传销窝点,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入传销团伙的食物中,造成多人中毒,幸抢救及时,未酿成恶性事件。年,德州市曾发生“东北网”和“浙江网”为争夺下线发生集体殴斗的事件。年6月5日齐鲁晚报报道,6名因传销受骗的男青年为寻求报复,纠集在一起抢劫其他传销人员。短短一个月就抢劫手机、小灵通近40部,并砍伤、捅伤3人。年,广东肇庆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灭门劫杀案,一家6口被杀。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邓某年因参加传销经济窘困,为谋取钱财而向熟人下手,将曾经资助过自己的恩人黄某及其家人全部杀死,劫走存折、现金、手机等逃离现场,在银行提取被害人存款.6万人民币。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流氓等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五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年,近名新疆阿克苏的群众被骗在广西参与传销,元一份产品,要求每人买1份。交钱后,上线卷钱走了。他们派了00多名代表进京请愿,要求政府帮他们讨还血汗钱。他们上访的目的也是讨要钱财。但现行法规规定,只要是传销就要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尽管有的倾家荡产,甚至出了人命,但法律是无情的。正像一个参加传销的底层人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所总结的那样:“什么都没有(得到),只有一个教训!”六是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获得暴利后,或者是遭到打击时,带领下线重起炉灶,另立山头,重新骗人。如聊城警方破获的“·01”大案,有4名在逃A、B级头目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又发展多人,非法经营额达多万元,被警方抓获。可见,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是传销违法活动的潜在“火种”,如同裂变的癌细胞,扩散迅速,快速复制,而且不断变异。这种不断做大的结果,往往是人多势众,以财谋政。像这种金字塔欺诈性的拉人头传销活动,在美国、日本、英国都是刑事打击的对象。日本年立了一个《无限连锁链防治法》,其立法背景就是年在日本熊本市出现了一个叫“天下一家会”的组织,号称投资日元,吸收4个子会员,即可获得10.4万日元的回报。到年,会员达到4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全盛时期会员达到万人,吸收资金00亿日元。这种组织结构的违法性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于是立法予以打击。综上所述,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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