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崔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在处理邻里纠纷过程中不够冷静,采取了过激行为,故意损坏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崔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考虑到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疫情期间出行不便。5月21日,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代表及涉案村委会代表,来到当事人居住地杨泡乡泡子沿村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充分的论证,各方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市检察院在注重案件办理风险评估的同时,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用法治手段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置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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